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宇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質權設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3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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