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質權設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529號
TPDV,95,補,529,200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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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宇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質權設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3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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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