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29號
聲 請 人 美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領取補償金而對相 對人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址送達,惟因地址與實際不符而遭 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所載,其批退理由為 「查無此地址」,此亦經聲請人自陳甚詳。又相對人自民國 73年1 月3 日起即已出境至美國,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 理局函附卷可稽。聲請人既未能證明曾對相對人國外地址送 達而遭退回乙節,則其所為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 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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