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87059號聲 請 人 大方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觀光協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亭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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