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87059號
TPDV,95,票,87059,200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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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87059號
聲 請 人 大方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觀光協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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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方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