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5年度,12號
TPDV,95,智,12,2006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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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2號
原   告 佳廉廣告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煒僑企業有限公司、甲○○、慷嘉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丙○○、悅高企業社即葉天興眼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貳萬零捌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陸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尚欠新台幣參仟伍佰陸拾肆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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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廉廣告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眼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煒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