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12號
原 告 佳廉廣告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煒僑企業有限公司、甲○○、慷嘉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丙○○、悅高企業社即葉天興、眼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貳萬零捌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陸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尚欠新台幣參仟伍佰陸拾肆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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