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建小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羅傑士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八日,本院新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店建小字第七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請反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本院補充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持原審判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 請假執行,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二一○一號強制執行 事件查封上訴人之不動產,現正鑑價拍賣中,爰聲請供擔保後 免為假執行云云。
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新店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店建小字第七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業因上訴無理由經駁回在案,則聲請人前開 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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