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屏簡字第三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四
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世丞國際有限公司印鑑章、統一編號章各壹枚、李羚印章壹枚、偽造之許珊瑚、田欣怡、楊富琮、陳志偉、陳志傑之世丞國際有限公司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伍張並其上之『世丞國際有限公司』印文與統一編號章印文各伍枚、『李羚』印文伍枚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除應補充:扣案之世丞國際有限公司印鑑章、統一編號章各一枚、李羚印章 一枚,其餘偽造之許珊瑚、田欣怡、楊富琮、陳志偉、陳志傑等人之世丞國際有 限公司員工在職證明書共五張並其上蓋用之『世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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