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5年度,498號
TPDV,95,司,498,200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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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蕭慶華即全民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號5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呂清雄全民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全民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全民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呂清雄之 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呂清雄為該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本件上開聲請,業據調取本院90年度司字第331號卷宗核閱 屬實,信屬實在,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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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蕭慶華即全民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