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益祥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李永然律師
徐鈴茱律師
相 對 人 東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沈維揚會計師為東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東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9年10月間以增資方式投資東 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錦公司),至今聲請人持有東錦公 司股數為300萬股,約占東錦公司總股數之13.6%,然東錦 公司自聲請人投資後迄今均未實際召開股東常會,亦未將公 司之營收、財務狀況及現有之股東結構之相關資料提供予聲 請人或其他股東,且自93年間東錦公司投資名間電力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名間電力公司)以後,東錦公司之營運及財務 狀況更顯不明,聲請人前已委請律師函請東錦公司召開股東 會,並要求備妥民間電力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 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股東名簿轉由律師送交會計師查 核,相對人除未召開股東會外,亦不見相對人公司有何善意 回應,有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之必要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東錦公司 89及93年股東名簿、律師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東錦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各1件為證 ,是本件聲請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經本院函請台北市 會計師公會推薦,該會推薦沈維揚會計師(維揚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設台北市○○路20號7樓)輪辦本件檢查業務,本 院審酌沈維揚會計師係靜宜大學企管研究所碩士,曾任臺灣 省會計師常務監事、常務理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德菁英 計畫目標管理及效益評析專案計畫主持人、曾經法院選派為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
、華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現職為維揚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執業會計師、台北市會計師公會常務理事,有台北市會 計師公會北市會字第0950276號函附卷可稽,其對於公司業 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 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 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沈維揚為檢查人,檢查相對 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 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檢查人之報酬由相對人負擔,附此 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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