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76號
原 告 可利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 告 謝仁壽即明傳貿易香港公司(PAN TRAN TRADING (H
K) CO.簡稱
&D室
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律師
乙○○律師
複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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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被告 謝仁壽即明傳貿易香港公司(PANTRAN TRADINGPAN(HK)CO.)」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謝仁壽即明傳貿易香港公司(PAN TRAN TRADING(HK)CO.)」。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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