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876號
TPDV,94,重訴,876,20060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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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76號
原   告 可利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   告 謝仁壽即明傳貿易香港公司(PAN TRAN TRADING (H
      K) CO.簡稱
            &D室
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複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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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貳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參點捌玖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貳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參點玖捌元」。
原判決理由欄中第㈢項關於「請求被告給付265,173.89美元」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265,173.98美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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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可利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