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97號 原 告 統一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3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 告 荷商柯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宋天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政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陳勇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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