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76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華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5764號請求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貳佰肆拾叁萬叁仟柒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
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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