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93號
TPDV,94,訴,193,200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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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丁○○
原   告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日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75號業務過失致死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2482號偵查終結提起 公訴,並本由本院刑事庭以94年度交訴字第75號案件審理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 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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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友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