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李漢忠即立昌實業社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智營造有限公司因94年度建字第320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肆
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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