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4年度,559號
TPDV,94,司,559,200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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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朱惠貴即亞科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亞科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公司 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 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 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 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7條及非訟事 件法施行細則第27條亦載有明文。再按,清算人就任後,應 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 股東查閱並承認,並即報法院,且清算人就任後須以公告之 方式,催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 87 條、第88條亦有明文。末按,公司之公告應登載於本公 司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日報之顯著部分,公司法第28條 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4年7月25日具狀聲請呈報清算人,然 依前述說明,即應提出上開資料文件以供本院審核備查。惟 因遍觀全卷,聲請人並未提出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 產目錄,前開財務文件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前開 財務文件經監察人審查通過後提經股東查閱並承認之證明文 件、於日報顯著部分連續三次以上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一 定期間內申報債權之證明等事證以供參酌,因此本院先後於 94年8月3日、94年10月11日二次發函命聲請人補正上開資料 ,上開通知函並已於九十四年八月四日、九十四年十月十三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迄今聲請人均未 補正,是聲請人既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 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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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朱惠貴即亞科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科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