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反訴原告 歐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32號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反訴訴訟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反訴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二、聲請人於民國95年1月9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反訴 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聲請人應自 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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