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廖丕梧
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執聲第58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博性電動機具「小瑪莉」壹台(含IC主機板壹片)及賭資新台幣參仟捌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甲 ○○○、廖丕梧因賭博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一三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 該案查扣之賭博性電動機具「小瑪莉」一台(含IC主機板 一片及置於機台內賭資新台幣三千八百七十元,為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依上開之說明,應認本件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紀文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新怡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