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5年度,1268號
TPDM,95,聲,1268,2006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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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二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五四號、九十三
年度緩字第九二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執
聲字第五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緩字第 九二號被告乙○○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偵字第一一九五四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天九牌一副、骰子三粒、抽頭金新臺幣(下同)二千 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云云。二、經查,被告乙○○意圖營利,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以天九牌為賭具,及坐落臺北市○○區○○街四十一號自宅 旁有門之通道為賭博場所,提供予袁國強、陳忠、詹逸帆等 人賭博財物,每注一千元比大小論輸贏,約定抽頭方法為每 贏三千元由被告抽頭一百元,於同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經 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天九牌一付、骰子三粒、抽頭金二千元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 一九五四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九十 二年度上職議字第三五三○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確定,有各 該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惟上開扣案之天九牌一付、骰子 三粒、抽頭金二千元,業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以 九十三年度聲字一七六一號刑事裁定諭知沒收,並於九十四 年八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且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以甲○大誌字第一一九六八號 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將前開扣案之天九牌一付、骰子 三粒沒收銷燬,及將抽頭金二千元沒收繳庫,有各該刑事裁 定、處分命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 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扣案物 既業經本院宣告沒收,核無重複宣告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張汝琪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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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