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邱雅文律師
蕭偉浚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
24731號、25566號、92年度偵字第2470、2471、4181、4182、46
33、11806、14009、14112、14164號),檢察官請求後本院同意
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並表示願受
科刑之範圍,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一所示之起訴書節本、證據引用附件 二、三所示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清單,並依公訴人減縮幫助圖 利、擴張背信之犯罪事實(見院卷十四第十頁反面之九十四 年八月十八日準備程序筆錄),補充更正犯罪事實如下:午 ○○前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 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民國八 十六年五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㈠新臺幣(下同)十三億五千八百萬元建築融資之分期撥款, 大通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下稱大通公司)午○○偽 造文書、背信罪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貳」): ⒈依本件即十三億五千八百萬元建築融資聯貸案聯合放款合 約第一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約定,本聯貸案每次撥款之審 核,委託主辦銀行即中國農民銀行(下稱農銀)辦理,並 由主辦行通知聯貸行撥款日期及金額,主辦行處理此事務 之報酬則在於可獨得本聯貸案之管理費(放款約定總額之 千分之一,即一百三十五萬八千元,由借款人給付予主辦 行)。另本件授信條件第六條則約定工程週轉金「依工程 進度由大通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查勘報告及查證未 積欠前期工程款後,按實際支用金額五成逐期撥付」,另 授信條件十一(五)規定「大通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應 提供下列服務(費用由借款人負擔):1『訂購戶之購屋 自備款存入主辦銀行設立之存款專戶』之查核。2代辦工 程進度查核。3監控工程款核撥及無積欠前期工程款之查 核。4債權發生延滯時,代為清理處分。5『建物不得變 更起造人,土地不得設定另順位抵押權』之查核。6『借 款人建築工程自備款應先用於建築工程』之查核」。由以
上規定,本件申請撥貸之流程如下:傑廣公司在達成控撥 表所載各期工程之進度後,發函農銀營業部並檢附建照影 本、施工照片及計價單草稿請款,副本抄送大通建築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含付款憑證)及徐少游建築師事務所,大 通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通公司)接獲請款函副 本後,即派該公司工程組人員前往現場勘查,並製作「辦 理工程進度現場查核報告」,送由業務部計價後,再發函 檢同前述所有文件照片單據及傑廣與知本公司之撥貸申請 書,請農銀營業部核撥該期之工程配合款。此外,依農銀 「授信追蹤考核注意事項」(二)1與2之規定,各營業 單位對於每筆授信案件,其追蹤考核工作,應自撥貸後三 個月內辦妥,超過經理權限以上之授信案件(按本件即屬 之),則每三個月至少辦理追蹤考核一次。另依同注意事 項(三)1之規定,追蹤考核首要重點在於「授信用途是 否與核定內容相符」,以確保債權。
⒉八十五年八月間,知本與傑廣公司開始向農銀申請十三億 五千八百萬元建築融資之分期撥款。知本公司董事長丑○ ○與傑廣公司董事長辛○○(該二人由本院通緝中,嗣到 案後另行審結)明知本件融資依貸款合約之約定,除其中 之四億六千九百萬元用來償還先前同業之土地貸款外,其 餘八億八千九百萬元本應全部用於知本渡假村之工程,惟 因傑廣公司在本件申貸前早已週轉不靈,亟需以本件建築 融資之分期撥款來償付先前債務及其他公司開銷(經查本 興建案原另有合夥人陳基正、劉文斌等人應允出資百分之 三十五,後因故退出,致傑廣公司須獨自負擔百分之七十 之資金,而導致自始即資金不足),竟共同指使知情之傑 廣公司財務經理戊○○及會計出納人員丙○○、范蔚君等 從事業務之人,以別件工程傑廣公司付款給廠商時所取得 之統一發票及付款簽收單影本抵充本件工程、虛開傑廣公 司之關係企業公司之付款簽收單、或偽造他人付款簽收單 之方式,行使不實之付款憑證而領取分期撥款(其中丙○ ○、范蔚君經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 度偵字第二四七一、一一八0六、一四00九、一四一六 四號為緩起訴處分;戊○○則由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 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一五四號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刑 一年六月,緩刑三年)。另由辛○○出面向受農銀委託查 核工程進度與有無積欠前期工程款之大通公司(由農銀投 資成立)之總經理午○○請託,請大通公司配合傑廣公司 出具不實內容之查核報告及申請動撥函,並轉送前述付款 憑證給農銀,以利撥款。午○○由辛○○口中得知此貸款
案係己○○關說之案件後,認農銀對本案必採配合之態度 ,且因大通公司係農銀轉投資之建經公司,不便與農銀唱 反調,乃告知辛○○只要其與卯○○談妥,大通公司即可 幫忙等語。嗣經辛○○告知其業與卯○○談妥,且己○○ 會擺平所有的事情後,午○○乃應允幫忙,並基於意圖為 傑廣、知本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連續指示其部屬即 副總經理壬○○、業務部經辦庚○○、經理未○○、經理 甲○○、工程組經辦梁景俊、張基宏、周賢欽、副總工程 師寅○○等從事業務之人(其中未○○、梁景俊、張基宏 、周賢欽、寅○○、壬○○等六人經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六 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四七一、一一八0六、 一四00九、一四一六四號為緩起訴處分;甲○○、庚○ ○由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一 五四號簡易判決均處刑有期徒刑六月,各緩刑二年),以 行使偽造變造文書(即傑廣公司提出之不實付款憑證)及 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即大通公司製作之不實查核報告、 函文)之方式為傑廣與知本公司申請撥款,而為違背其任 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農銀等聯貸行之財產。(上述各情 ,其詳如下)
⒊大通公司人員偽造文書部分:
⑴八十六年三月底,傑廣公司辛○○、丑○○、戊○○等 人申報甲棟五樓頂版完成,申請核撥第十八期建築融資 款,大通公司派監工梁景俊至臺東現場勘查,梁景俊乃 於同年四月一日前往現場勘查,發現甲棟實際進度只到 三樓樓地板綁鋼筋,乃於同日向工程部襄理張基宏報告 甲棟實際進度只到三樓樓地板綁鋼筋,與傑廣公司申請 之進度不符,經張基宏向總經理午○○報告工程進度不 符,午○○為利傑廣公司能如期取得撥款,竟指示張基 宏要梁景俊將查核報告上之工程進度登載為甲棟五樓頂 板完成,渠三人明知傑廣公司所申報「甲棟五樓頂板完 成」係不實事項,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 絡,由梁景俊將「目前工程進度:甲棟五樓頂板完成」 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查核報告之其他記 載欄上,並在個案工程進度勘查及照片符合欄打勾。翌 日,經張基宏在審核處及經理欄位置簽字,隨後於同月 三日,將該不實之查核報告與前述之相關文件,由午○ ○批示發文,而行使其上登載不實之事項「目前工程進 度已達甲棟五樓頂版完成」之(八六)大建業字第二一 號函文函知農銀,申報核撥工程款一千二百萬元,並順 利取得撥款,足以生損害於各聯貸銀行。
⑵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傑廣公司辛○○、丑○○、戊○ ○等人申報甲棟六樓頂版完成,申請核撥第十九期建築 融資款,大通公司梁景俊、張基宏、工程部主管寅○○ 與午○○等人因前開甲棟之實際進度僅至三樓樓地板綁 鋼筋,前後僅十五日,根本不可能於十五日後甲棟之進 度即達甲棟六樓頂版完成,實際進度與傑廣公司申請之 進度顯不相符,乃未派員前至現場勘查,午○○為利傑 廣公司能如期取得撥款,竟於當日指示寅○○、張基宏 及梁景俊等人將查核報告上之工程進度登載為甲棟六樓 頂版完成,渠四人明知傑廣公司所申報「甲棟六樓頂版 完成」係不實事項,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聯絡,由張基宏將「目前工程進度:甲棟六樓頂版完成 」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查核報告之其他 記載欄上,並在個案工程進度勘查及照片符合欄打勾。 並由梁景俊、張基宏、寅○○等三人分別在承辦人、審 核及經理等欄位簽名,隨後於同月十七日,將該不實之 查核報告與前述之相關文件,由午○○批示發文,而行 使其上登載不實之事項「目前工程進度已達甲棟六樓頂 版完成」之(八六)大建業字第二七號函文函知農銀, 申報核撥工程款一千二百萬元,並順利取得撥款,足以 生損害於各聯貸銀行。
⑶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傑廣公司辛○○、丑○○、戊○ ○等人申請核撥第二十四期乙、丙棟外牆三樓以上粉刷 完成工程款二千萬元,經大通公司派員至現場勘查發現 與申撥進度不符,戊○○知悉後,立即回報辛○○,經 辛○○請託午○○幫忙,午○○即找寅○○、甲○○經 理至辦公室商議,決定由傑廣公司出具切結書保證會在 一定期限內完工後,由大通公司製作不實查核報告配合 請領工程款,同日寅○○即簽稿:傑廣建設知本飯店渡 假村,第二十三期建融款(應係二十四期)未達核撥進 度,由該公司切結保證定期完工,陳請核示,說明1該 期為三樓以上,乙、丙二棟外牆粉刷,預計一個月後可 完成。2傑廣公司因故需動用此筆融資,特立切結書保 證如期完工,負一切責任,擬同意該公司所擬方案。經 公司副總經理壬○○簽註:請工程組另發函告知,作為 爾後延辦時之依據,午○○批示如擬。傑廣公司乃於同 日出具切結書,保證在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前完成該進 度。寅○○、甲○○、壬○○、午○○等人獲得此保證 後,明知傑廣公司所申報「乙、丙棟外牆三樓以上粉刷 完成」係不實事項,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聯絡,由寅○○將「目前工程進度:乙、丙棟外牆三樓 以上粉刷完成」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查 核報告之其他記載欄上,並在個案工程進度勘查及照片 符合欄打勾,並由不知情之張基宏在承辦人欄位簽名, 寅○○則在經理欄位簽名,隨後於同月二十七日,將該 不實之查核報告與前述之相關文件,由壬○○批示發文 ,而行使其上登載不實之事項「目前工程進度已達乙、 丙棟外牆三樓以上粉刷完成」之(八六)大建業字第六 七號函文函知農銀,申報核撥工程款二千萬元,並順利 取得撥款,足以生損害於各聯貸銀行。
⑷八十六年十二月底,傑廣公司辛○○、丑○○、戊○○ 等人申請第二十五期甲棟屋突完成工程款二百五十萬元 ,工程組經辦周賢欽於同年月三十一日至現場勘查,發 現甲棟之屋突並未完成,實際進度與傑廣公司申請之進 度不符,周賢欽乃向寅○○告知該情,寅○○隨後報告 午○○,鍾某為利傑廣公司能如期取得撥款,竟於八十 七年一月二日指示寅○○及周賢欽將查核報告書上之工 程進度登載為甲棟屋突完成,渠三人明知傑廣公司所申 報「甲棟屋突完成」係不實事項,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周賢欽將此不實之事項「目前工 程進度:甲棟屋突完成」及「個案工程進度勘查及照片 符合處打V」,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查核報告上, 並由周賢欽在承辦人欄位、寅○○在經理欄位簽名,隨 後於同月七日,將該不實之查核報告表與前述之相關文 件,由午○○批示發文,而行使其上登載不實之事項「 目前工程進度已達甲棟屋突完成」之(八七)大建業字 第一號函文函知農銀,申報核撥甲棟部分之工程款二百 五十萬元。農銀承辦人辰○○於八十七年一月六日至七 日隨同總經理卯○○、營業部經理巳○○、癸○○、呂 明政、子○○等人至現場考察工程進度,辰○○至現場 勘查工程進度後,明知甲棟屋突並未完成,卻仍以前開 不實之大通公司查核報告及函文為據,於同月九日行使 該等不實文書而核撥該期工程款,足以生損害於各聯貸 銀行。
⑸八十七年四月初,傑廣公司辛○○、丑○○、戊○○等 人申請核撥第二十八期甲、乙、丙棟外牆一至三樓貼飾 、室內裝修完成工程款三千五百萬元,周賢欽於八十七 年四月三日至現場查核,發現工程進度不符,經向寅○ ○、午○○層層回報,午○○乃找寅○○、甲○○及未 ○○共謀解決之道,四人決定仍依前開由傑廣公司以出
具切結書之方式,保證於八十七年五月三十日前追趕上 落後之進度。渠四人於獲得此保證後,明知傑廣公司所 申報「甲、乙、丙棟一至三樓貼飾完成,甲棟三樓以上 貼飾完成」係不實事項,竟與周賢欽基於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周賢欽將此不實之事項「目前工 程進度:甲、乙、丙棟一至三樓貼飾完成,甲棟三樓以 上貼飾完成」及「個案工程進度勘查及照片符合處打V 」,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查核報告上,由寅○○在 經理欄位簽名,隨後於同月八日,將該不實之查核報告 表與前述之相關文件,由午○○批示發文,而行使其上 登載不實之事項「目前工程進度已達甲、乙、丙棟一至 三樓貼飾完成,甲棟三樓以上貼飾完成」之(八七)大 建業字第三五號函文函知農銀,申報核撥工程款二千七 百萬元(扣除申請項目業已完工之乙丙棟室內裝修完成 部分),並順利取得撥款,足以生損害於各聯貸銀行。 ⑹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傑廣公司辛○○、丑○○、戊○ ○等人申報甲棟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完成,申請核 撥第二十九期建築融資款,午○○為利傑廣公司能如期 取得撥款,明知甲棟室內根本未裝修,竟於同年月二十 三日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批示發文,而行使 其上登載不實之事項「目前工程進度甲棟室內裝修完成 」之(八七)大建業字第一二三號函文函知農銀,申報 核撥工程款九百萬元,並順利取得撥款,足以生損害於 各聯貸銀行。」
㈡六億五千萬元設備裝潢融資分期撥款,大通公司午○○涉嫌 偽造文書、背信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伍」): ⒈依本件購置客房設備等及裝潢融費貸款案之聯合放款合約 第一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約定,本聯貸案每次撥款之審核 ,委託主辦銀行即農銀辦理,並由主辦行通知聯貸行撥款 日期及金額,主辦行處理此事務之報酬則在於可獨得本聯 貸案之管理費(放款約定總額之萬分之五,即三十二萬五 千元,由借款人給付予主辦行)。另本件授信條件第六條 則約定動用方式為「依借款人所列需要購建之設備清單經 建築經理公司出具查核報告並按有關憑証七十%內撥款」 ,另授信條件十二(七)則約定「本件工程週轉金配合款 動撥表,應由聯貸銀行認可之建築經理公司及借款人共同 按興建工程設計核實製作,並應徵得主辦銀行同意後作為 撥款依據」。另授信條件十二(五)規定「由聯貸銀行認 可之建築經理公司應向主辦行出具承諾書,承諾提供下列 各項服務(費用由借款人負擔):(1)代辦工程進度查
核。(2)監控工程款核撥及無積欠前期工程款之查核。 」由以上規定,本件申請撥貸應有之流程如下:傑廣公司 在達成控撥表所載各期工程之進度後,發函農銀營業部並 檢附建照影本、施工照片及計價單草稿(含付證款憑)請 款,副本抄送大通公司及徐少游建築師事務所,大通公司 接獲請款函副本後,即派該公司工程組人員前往現場勘查 ,並製作「辦理工程進度現場查核報告」,送由業務部計 價後,再發函檢同前述所有文件照片及傑廣與知本公司之 撥貸申請書,移請農銀營業部核撥該期之工程配合款。此 外,依農銀「授信追蹤考核注意事項」(二)1與2之規 定,各營業單位對於每筆授信案件,其追蹤考核工作,應 自撥貸後三個月內辦妥,超過經理權限以上之授信案件( 按本件即屬之),則每三個月至少辦理追蹤考核一次。另 依同注意事項(三)1之規定,追蹤考核首要重點在於「 授信用途是否與核定內容相符」。合先敘明。
⒉八十七年五月間,知本與傑廣公司開始向主辦行農銀申請 前述六億五千萬元裝潢設備融資之分期撥款時(八十六年 十月間已先以過渡性融資名義領得一億五千萬元,依約由 第一筆撥款中扣除),丑○○與辛○○明知因資金缺口擴 大,不可能將所領得之貸款全部給付給廠商,且此次融資 之大部分工程其實已包含在先前之建築融資中,並無法向 廠商取得真實單據,即指示財務經理戊○○及會計出納人 員丙○○、范蔚君、陳美育、蔡燕珍等從事業務之人,以 虛開傑廣公司關係企業公司統一發票,或變造他人統一發 票影本之方式,行使不實之付款憑證而領取分期撥款。另 再由辛○○出面向大通公司總經理午○○請託,請大通公 司配合傑廣公司出具不實內容之查核報告及申請動撥函, 並轉送前述付款憑證給農銀,以利撥款。午○○起先認大 通公司營業項目為建築經理業務,並無從事裝潢、設備業 務查核之經驗,且農銀與業者均未提供大通公司工程合約 書,無法據以向廠商查核購置或施作內容,故並無承接意 願,但嗣因辛○○一再請託,始應允幫忙,並於同年(八 十七年)八月始與傑廣公司簽約,而基於意圖為傑廣、知 本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連續指示其部屬業務部經辦 庚○○、經理未○○、工程組經辦周賢欽、副總工程師寅 ○○等從事業務之人,以行使偽造變造文書(即傑廣公司 提出之不實付款憑證)及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即大通公 司製作之不實查核報告、函文)之方式為傑廣與知本公司 申請撥款,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農銀等聯 貸行。(上述各情,其詳如下)。
⒊大通公司人員偽造文書部分:
⑴八億五千萬元裝潢融資聯貸案,因僑銀退出而未成立。 傑廣公司乃以減做項目為由請求將貸款額度降為六億五 千萬元,案經農銀及僑銀董事會通過(已如前述)。惟 此減做勢必影響知本飯店渡假村來日之品質與營運,農 銀營業部人員為掩飾其等犯行,即在事後即八十七年四 月三十日簽文假意函請大通公司評估並於當日該公文傳 真予大通公司,大通公司承辦人庚○○根本未查核即於 當日以(八七)大建業字第四二號函文函知農銀表明「 所調整未施作項目…,對於飯店開幕營運並不產生重大 的影響」等語,辰○○明知大通公司未查證評估,而農 銀之正式函文於五月五日始送達大通公司,詎料,辰○ ○竟要求庚○○將前開發文日期由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 改為八十五年五月五日,以配合農銀前開發文日期,辰 ○○、庚○○、午○○等三人遂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之犯意聯絡,由洪女依蔡某之前開指示更改發文日期 ,將此不實之事項八十七年五月五日為發文日期,經午 ○○核批後重新發文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聯貸行 對裝潢融資憑估之正確性。
⑵八十七年四月底,傑廣公司辛○○、丑○○、戊○○等 人經由大通公司申請核撥裝潢融資第一期款,大通公司 於四月三十日派周賢欽至臺東現場勘查,發現甲棟實際 進度與申請進度不符,周賢欽乃向寅○○告知該情,寅 ○○隨後報告午○○,鍾某為利傑廣公司能如期取得撥 款,竟於同日指示寅○○及周賢欽將查核報告上之工程 進度以附表之方式表示,渠等明知前開工程進度不符, 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周賢欽將此 不實之事項「個案工程進度勘查及照片符合處打V」, 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查核報告上,並由周賢欽在承 辦人欄位簽名,由寅○○在經理欄位簽名,隨後於五月 七日,將該不實之查核報告與前述之相關文件,由午○ ○批示發文,而行使其上登載不實之事項「目前工程進 度:甲棟工程進度已達電腦系統安裝、室內設計、客房 裝潢、廚房施工完成50%、運輸設備、發電機鍋爐安裝 、中央空調,乙、丙棟雷射戰場」之(八七)大建業字 第四五號函文函知農銀,申報核撥工程款,足以生損害 於各聯貸銀行。辰○○於收到該函文後,因該函文內之 工程進度另載有「中庭景觀」項目,而該項目係傑廣公 司暫緩施作之項目,根本未施作,不可能於此期中申請 撥款,故要求庚○○將中庭景觀項目刪除,並將金額加
至百貨商場裝潢、景觀項目內,重新發函,以免被查覺 前開不實核撥之情事,庚○○、辰○○、午○○等三人 遂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庚○○依辰 ○○之指示修正前開函文內容,並另簽文註明:依農銀 來電修正內容後,再抽換原函文,經午○○批示發文, 庚○○即重新發函,日期文號不變,將此並未施作之「 中庭景觀」之撥款金額不實事項,加入於「百貨商場裝 潢、景觀工作」項下之金額中,辰○○收文後,明知前 開核撥金額不實,仍行使該不實函文於八十七年五月十 一日據以核撥該期款,足以生損害於各聯貸銀行。 ⑶八十七年五月九日,傑廣公司辛○○、丑○○、戊○○ 等人經由大通公司申請核撥裝潢融資第二期款,大通公 司於五月二十五日派周賢欽至現場勘查,發現甲棟實際 進度與申請進度不符,午○○於同日指示周賢欽將查核 報告書上之工程進度登載為「目前工程進度甲棟廚房、 中央空調、LOBBY裝潢,乙丙棟雷射戰場作業正常 」,渠二人明知傑廣公司前開內容係不實事項,竟基於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周賢欽將此不實之 事項「目前工程進度甲棟廚房、中央空調、LOBBY 裝潢,乙丙棟雷射戰場施工作業正常」、「個案工程進 度勘查及照片符合處打V」,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 查核報告上,並由周賢欽在承辦人欄位簽名,且將乙丙 棟LOBBY照片冒充成甲棟LOBBY施工之照片, 用以表示甲棟LOBBY有在施工,隨後於五月二十六 日,將該不實之查核報告、照片與前述之相關文件,由 午○○批示發文,而行使其上登載不實之事項「目前工 程進度已達甲棟廚房、中央空調、LOBBY裝潢,B C棟雷射戰場」之(八七)大建業字第五四號函文函知 農銀,申報核撥工程款,足以生損害於各聯貸銀行。 ⑷八十七年六月初,傑廣公司辛○○、丑○○、戊○○等 人經由大通公司申請核撥裝潢融資第三期款,大通公司 因早已知悉實際進度與申請進度不符,故並未派員前往 現場查看,惟仍由周賢欽將不實之事項「目前工程進度 甲棟電腦系統、健身房、電話系統、客房裝潢、LOB BY、2F餐廳、三溫暖、廚房、發電機鍋爐、房物備 品施工作業正常」、「個案工程進度勘查及照片符合處 打V」,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查核報告上,並由周 賢欽在承辦人欄位、寅○○在經理欄位簽名,且將不實 之乙丙棟LOBBY大廳照片二張、餐廳照片一張、廚 房照片一張、電腦系統照片一張、客房裝潢二張冒充成
甲棟施工之照片,隨後於六月五日,將該不實之查核報 告、照片與前述之相關文件,由午○○批示發文,而行 使其上登載不實之事項「目前工程進度已達甲棟電腦系 統、健身房、電話系統、客房裝潢、LOBBY、2F 餐廳、三溫暖、廚房、發電機鍋爐、房物備品」之(八 七)大建業字第六十號函文函知農銀,申報核撥工程款 ,足以生損害於各聯貸銀行。惟因傑廣公司於八十七年 五月二十九日業已自行向農銀傳真申請第三期裝融款六 千零三十萬元,催促農銀儘速撥款,辰○○、乙○○於 八十七年六月一日簽文表示俟大通公司正式函告後撥款 ,六月二日經丁○○核批,嗣辰○○聯絡庚○○,洪女 告知該公司係於六月四日始簽文作業,並已於六月五日 發文,辰○○因農銀六月一日即依傳真稿先行簽辦,早 於大通公司,故要求庚○○更改大通公司之收文日期為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以配合農銀簽文作業時間,庚 ○○遂依指示更改收文日期,故庚○○於六月八日簽註 :原六十號函,應農民承辦蔡專員要求,應加說明,並 更正函日期為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請管理部配合辦 理,重新發文。惟辰○○只是要求更改收文日期,故仍 據前開大通公司六月五日之函文,並於六月九日撥款, 足以生損害於各聯貸銀行。
⑸八十七年六月九日傑廣公司辛○○、丑○○、戊○○等 人申請核撥第四期裝融款,經寅○○於同月十七日至臺 東現場查核後,發現實際裝潢工程未符進度,故請胡福 麟於查核報告中載明,目前工程進度:甲棟電腦系統、 電話系統部分完成,LOBBY、咖啡廳、客房裝潢、 三溫暖、健身房尚未施工等,並於查核表中第一欄(個 案工程進度勘察及照片)、第五欄(查核工程品質或使 用或使用之主要材料有無變更或不符各項契約之規定) 註記:待改進。該查核報告送批後,經業務部通知戊○ ○表示依該查核報告無法核撥第四期工程款,戊○○立 即前來找午○○協商處理方式,經午○○指示未○○、 寅○○按前例配合撥款,重新製作查核報告,未○○乃 在貼紙上載明將目前工程進度改為:「本次申請核撥款 係為供進行左列工程:甲棟:電腦系統、電話工程、套 房裝潢、大廳裝潢、咖啡廳、健身房、三溫暖、運輸設 備、發電機鍋爐、房物備品,乙丙棟套房」,以隱匿該 工程未施作之事實。渠三人明知前開內容關於甲棟部分 係不實事項,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 由寅○○依示重新製作查核報告,將第一及第五項欄位
改為「詳其他記載欄」,並在其他記載欄位載明「目前 工程進度:本次申請核撥款係為供進行左列工程:甲棟 :電腦系統、電話工程、套房裝潢、大廳裝潢、咖啡廳 、健身房、三溫暖、運輸設備、發電機鍋爐、房物備品 」,隨後於六月二十日,將該不實之查核報告與前述之 相關文件,由午○○批示發文,而行使其上登載不實之 事項「本次申請項目如左:甲棟電腦系統、電話系統、 客房裝潢、LOBBY裝潢、咖啡廳、健身房、三溫暖 、運輸設備、發電機鍋爐、房物備品」之(八七)大建 業字第六四號函文函知農銀,申報核撥工程款,足以生 損害於各聯貸銀行。
⑹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傑廣公司辛○○、丑○○、戊○ ○等人取得知本飯店甲棟使用執照,惟甲棟裝潢工程根 本未施作,寅○○明知該情,竟與午○○基於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寅○○於同日出具不實之查 核報告,載明目前工程進度:「甲棟領得使用執照,室 內裝修完成」,隨後於同日將該不實之查核報告與前述 之相關文件,由午○○批示發文,而以(八七)大建業 字第一二二號函文函知農銀,申報核撥工程款,足以生 損害於各聯貸銀行。
⑺傑廣公司辛○○、丑○○、戊○○等人申撥第六期裝融 款,寅○○與午○○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 絡,由寅○○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出據不實之查核報 告,載明目前工程進度:「甲棟一樓LOBBY、地下 一樓兒童天地開始營業。咖啡廳、美式酒吧、地下室夜 總會、自助餐區近日內準備開始營業。所有公共設施工 程11.20日完成,其餘客房等均正裝飾中,約十二月中 旬均能完成」,由午○○批示發文,而行使其上登載不 實之事項「目前工程進度已達甲棟一樓LOBBY、地 下一樓兒童天地已開始營運中。咖啡廳、美式酒吧、地 下室夜總會、自助餐區近日內準備開始營業。其餘客房 等均在裝飾中(收尾工作),約十二月中旬均能全部對 外營業,目前約完成98%」之(八七)大建業字第一四 四4號函文函知農銀,申報核撥工程款,足以生損害於 各聯貸銀行。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五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四五五條之八、第 四五四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五 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韻華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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