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字,92年度,3號
TPDM,92,矚重訴,3,2006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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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
      B○○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大殷律師
      張麗玉律師
被   告 n○○
選任辯護人 陳昆明律師
      林炳煌律師
被   告 甲甲○
選任辯護人 張英郎律師
被   告 s○○
選任辯護人 莊乾城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宗淑媛律師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
      謝智潔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陳錦隆律師
      江東原律師
被   告 S○○
選任辯護人 黃虹霞律師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聶齊桓律師
      姜萍律師
      方伯勳律師
被   告 v○○
選任辯護人 楊進銘律師
      林信和律師
被   告 Q○○
選任辯護人 郭方桂律師
      許文彬律師
      吳文琳律師
被   告 戊○○
      N○○
      r○○
      l○○
上4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玫瑰律師
      方意欣律師
      吳文琳律師
被   告 E○○
      宙○○
      丁○○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蕭嘉甫律師
      許文彬律師
      周欣穎律師
被   告 b○○
選任辯護人 張慶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24
731號、25566號、92年度偵字第2470、2471、4181、4182、4633
、11806、14009、14112、14164號),及追加起訴(92年度偵字
第15046、183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共同連續對於非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身分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萬元應予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B○○共同連續對於非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身分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叁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佰萬元應予追繳,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n○○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未遂,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未遂,處有期徒刑拾月。又違反銀行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借款人收受不當利益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鑽戒壹只沒收;又違反銀行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借款人收受不當利益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柒月;又違反銀行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借款人收受不當利益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柒月;又違反銀行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其他顧客收受不當利益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面額共計叁萬元之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禮券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扣案



之鑽戒壹只、未扣案面額共計叁萬元之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禮券均沒收。
n○○被訴附表所示違反銀行法部分均無罪。
未○○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未遂,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又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s○○辛○○申○○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均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各緩刑貳年。
l○○r○○N○○幫助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壬○○S○○v○○甲甲○Q○○E○○宙○○丁○○戊○○均無罪。
b○○免訴。
事 實
壹、A○○夥同B○○利用立法委員身分,向中國農民銀行關說 施壓貸款案,圖傑廣、知本公司不法利益,及n○○受贈鑽 戒,向借款人收受不當利益違反銀行法第127條規定部分(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壹」):
一、A○○係第3、4屆立法委員,並擔任立法院第3屆第1、2、4 、5、6會期(民國85年2月1日至7月2日、85年9月2日至12月 31日、86年9月9日至87年1月9日、87年2月20日至5月29日、 87年9月11日至88年1月15日)之財政委員會委員(其中第3 屆第6會期且擔任召集委員);n○○係中國農民銀行(下 稱農銀)副總經理,並於86年12月6日升任總經理。B○○A○○之子,H○○係傑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廣 公司)董事長;a○○係傑廣公司關係企業傑名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傑名公司)董事長,自86年1月23日起任知本 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知本公司)董事長(a○○、H ○○現由本院通緝中,嗣到案後另行審結)。84年12月至85 年1月間,A○○得知H○○及a○○計劃以傑廣公司與知 本公司為起造人(傑廣公司當時已持有知本公司67.5%之股 權),在知本公司所有之臺東縣太麻里鄉○○段659、659 之3地號等土地上興建「知本飯店渡假村」(門牌號碼太麻 里鄉○○路30號,共分ABC三棟,其中A棟為14樓觀光飯 店(85年5月8日變更設計為10樓),自營不售;BC棟分別 為地下2層、地上15層及10層之休閒套房(3樓以上)及商場



(地下1樓至地上2樓),全部對外銷售,總共資金需求在新 臺幣(下同)20億至30億元之間,向多家行庫申請融資均遭 拒絕後,明知立法委員應遵守宣誓條例第6條第1款所定之「 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之誓詞,竟仍基於對非主管之銀 行貸款事務,明知違背宣誓條例,利用其立法委員身分圖傑 廣、知本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夥同其子B○○,與H○○ 、a○○達成合意,約定由A○○出面以傑廣公司與知本公 司名義向銀行團及其他金融業者申洽貸款,若事情成功,則 由洪家以低價購買股權,並由B○○以常務董事身分參與該 新建飯店之經營。嗣A○○即於85年2、3月間,以立法委員 身分,夥同B○○向當時仍為公營之農銀之董事長壬○○、 總經理S○○、副總經理n○○等人關說,請求農銀擔任主 辦行,聯合其他行庫貸款給傑廣與知本公司興建「知本飯店 渡假村」,A○○並應允其他參貸行庫由其負責找定。壬○ ○、S○○n○○顧慮及A○○之立法委員並任立法院財 政委員會委員之身分,對審查銀行預算具有其影響力,遂指 由n○○於85年3月21日帶同農銀營業部副理甲甲○與授信 二科承辦人辰○○,至臺東縣太麻里鄉○○路30號勘查「知 本飯店渡假村」之工地並聽取簡報。
二、85年3月21日至4月1日之間,A○○復接續利用其立法委員 身分,帶同B○○、a○○、H○○向中央信託局(下稱中 信局)局長t○○與理事主席彭淮南及華僑商業銀行(下稱 僑銀)董事長x○○、總經理e○○等人關說,使其4人受 其影響而均派員於85年4月1日會同農銀人員勘查本件工地, B○○並於同年4月9日以知本公司代表之身分參加3家行庫 聯貸會議,初步建議聯貸金額為13億5千8百萬元(含土地融 資即償還先前同業貸款4億6千9百萬元,及工程週轉金8億8 千9百萬元即工程總造價17億7千8百萬元之5成),並以農銀 為主辦行,攤貸5億4千3百20萬元,中信局與僑銀為參貸行 ,各攤貸4億零7百40萬元。會後n○○明知銀行法第35條規 定「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 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竟於同年4月1 2日左右在臺北市○○區○○街176號9樓之2住處收受H○○ 與a○○贈送價格17萬元之1.22克拉鑽戒一只。三、85年11月19日起至86年11月24日止,A○○復利用其妻k○ 係民營之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央票)股東之身 分向央票總經理b○○請託,而傑廣公司關係企業佑聯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亦係央票之大股東兼董事,央票總經理b○○ 因本身持有股份不多,為避免渠在央票常務董事兼總經理之 職位遭撤換,遂全力配合傑廣集團旗下公司申貸案件,傑廣



公司遂以自己及關係企業名義,違法向央票貸得7億1千4百2 0萬元(後又陸續借得款項,迄87年10月止,共計貸得12億7 千1百20萬元,詳見「玖」部分)。並由a○○、H○○負 責以招待n○○飲宴住宿喝花酒等不當利益方式,於86年8 月間及86年10月間為傑廣與知本公司再向農銀違法貸款12億 元之裝潢設備融資及其過渡性融資2億元(12億元之裝潢設 備融資因中信局及僑銀退出致未成案,最後由農銀與萬泰銀 行聯貸6.5億元,詳見「叁」、「肆」部分)。a○○與H ○○即依約給付A○○B○○報酬如下:
㈠於86年10月15日,由裝潢設備融資過渡性貸款之第1次撥款中 匯出1千萬元進入B○○華信銀行營業部之帳戶,其中5百萬元 用以償還A○○先前調錢借予傑廣公司之債務,其餘5百萬元 則做為贈送予A○○之報酬。
㈡於86年11月27日以向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 行)短貸借來之8億元辦理全日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 日成公司)之設立登記時,將公司資本8千萬股中之3千6百萬 股,分別登記予B○○A○○之妻k○、及A○○之國會助 理亦係B○○表哥廖天福各1千2百股(此部分全日成公司負責 人B○○與萬泰銀行l○○r○○N○○所涉違反公司法 ,詳見「柒」部分),再以全日成公司設立股款8億元假造資 金流向給傑廣公司,而以買賣名義,將傑廣公司所持有知本公 司股份中之320萬股(起訴書誤載為3千2百萬股,占知本公司 全部股份49.23%,作價6億5千萬元,已過戶完畢並繳納證交稅 )及BC棟地下1樓至地上2樓之商場所有權與基地應有部分, 移轉給全日成公司(作價1億5千萬元,已訂約,惟因無力繳納 增值稅而未辦理過戶登記),並承諾A○○得以低價購買股份 以參與知本飯店渡假村之經營以分紅牟利。
㈢自86年1月間起,提供傑廣公司所有車號H5-8019號凱迪拉克轎 車一部,供A○○B○○無償使用至87年年底傑廣公司倒閉 為止。
綜上所述,A○○夥同B○○共同利用A○○之立法委員身分,圖利傑廣公司及知本公司,且A○○B○○因而由傑廣、知本公司處獲得現金5百萬元、得以低價購買股份參與知本飯店渡假村之經營分紅、無償使用凱迪拉克轎車之利益;另知本與傑廣公司則因而獲得向農銀等聯貸行貸得6.5億元裝潢設備融資及其過渡性融資2億元、向央票貸得12億7千1百20萬元之不法利益。貳、13億5千8百萬元建築融資之分期撥款,農銀s○○辛○○申○○背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即起訴書犯罪 事實「貳」):
一、85年5月20日,前述建築融資聯貸案經農銀常董會決議通過



該行之參貸部分,而僑銀「放款審議小組」雖於5月21日據 以建議「婉卻」,董事會即於5月24日決議:「暫緩,應俟 其他聯貸行庫決定後再提案審議」。另中信局理監事會議之 幕僚機構即「授信暨逾催審查中心」(下稱審查中心,5月3 1日開會)及「授信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授投會,6月 5日開會),亦均建請退回營業單位即信託處「評估並表示 意見後再議」,致該案未依程序送交理監事會審核而擱置。 惟經A○○於6月12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農銀與中信局 預算時,當面向列席之壬○○S○○彭淮南、t○○等 人請託本件聯貸案,致中信局受其影響,於當天中午立即趕 出送件予理監事會之簽呈,並於同日下午臨時加開審查中心 與授投會之會議通過本案,再於隔日即6月13日送交理監事 聯席會審查。惟因會中i○○等理事針對本案2借戶財業務 狀況及還款來源有意見,故會議始決議:「請信託處速洽農 銀就本局所提之各疑點提供更詳盡補充資料後再議」。而A ○○知悉後仍不罷休,續利用其立法委員之身分,夥同B○ ○、a○○、H○○向彭淮南、t○○、x○○等人關說, 致僑銀與中信局均受其影響於同年7月上旬先後覆議本案, 分別於7月19日及8月6日由常董會與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其參 貸部分(此部分建築融資授信案件之審核通過,檢察官認尚 屬裁量權之範圍而未起訴,應予敘明)。
二、依本件即13億5千8百萬元建築融資聯貸案聯合放款合約第1 條第5項及第6項之約定,本聯貸案每次撥款之審核,委託主 辦銀行即農銀辦理,並由主辦行通知聯貸行撥款日期及金額 ,主辦行處理此事務之報酬則在於可獨得本聯貸案之管理費 (放款約定總額之千分之1,即135萬8千元,由借款人給付 予主辦行)。另本件授信條件第6條則約定工程週轉金「依 工程進度由大通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通公司)出 具查勘報告及查證未積欠前期工程款後,按實際支用金額五 成逐期撥付」,另授信條件十一㈤規定「大通建築經理股份 有限公司應提供下列服務(費用由借款人負擔):1『訂購 戶之購屋自備款存入主辦銀行設立之存款專戶』之查核。2 代辦工程進度查核。3監控工程款核撥及無積欠前期工程款 之查核。4債權發生延滯時,代為清理處分。5『建物不得 變更起造人,土地不得設定另順位抵押權』之查核。6『借 款人建築工程自備款應先用於建築工程』之查核」。由以上 規定,本件申請撥貸之流程如下:傑廣公司在達成控撥表所 載各期工程之進度後,發函農銀營業部並檢附建照影本、施 工照片及計價單草稿請款,副本檢附付款憑證抄送農銀投資 之大通公司及徐少游建築師事務所,大通公司接獲請款函副



本後,即派該公司工程組人員前往現場勘查,並製作「辦理 工程進度現場查核報告」,送由業務部計價後,再發函檢同 前述所有文件照片單據及傑廣與知本公司之撥貸申請書,請 農銀營業部核撥該期之工程配合款。此外,依農銀「授信追 蹤考核注意事項」㈡1與2之規定,各營業單位對於每筆授 信案件,其追蹤考核工作,應自撥貸後3個月內辦妥,超過 經理權限以上之授信案件(按本件即屬之),則每3個月至 少辦理追蹤考核1次。另依同注意事項㈢1之規定,追蹤考 核首要重點在於「授信用途是否與核定內容相符」,以確保 債權。
三、85年8月間,知本與傑廣公司開始向農銀申請13億5千8百萬 元建築融資之分期撥款。a○○與H○○明知本件融資依貸 款合約之約定,除其中之4億6千9百萬元用來償還先前同業 之土地貸款外,其餘8億8千9百萬元本應全部用於知本飯店 渡假村之工程,惟因傑廣公司在本件申貸前早已週轉不靈, 亟需以本件建築融資之分期撥款來償付先前債務及其他公司 開銷(經查本興建案原另有合夥人陳基正、劉文斌等人應允 出資35%,後因故退出,致傑廣公司須獨自負擔70%之資金, 而導致自始即資金不足),竟共同指使知情之傑廣公司財務 經理戌○○及會計出納人員寅○○、范蔚君等從事業務之人 ,以別件工程傑廣公司付款給廠商時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及付 款簽收單影本抵充本件工程、虛開傑廣公司之關係企業公司 之付款簽收單、或偽造他人付款簽收單之方式,行使不實之 付款憑証而領取分期撥款(其中寅○○、范蔚君經檢察官於 92年6月25日以92年度偵字第2471、11806、14009、14164號 為緩起訴處分;戌○○由本院於95年6月30日以95年度簡字 第2154號簡易判決處刑)。另由H○○出面向受農銀委託查 核工程進度與有無積欠前期工程款之大通公司總經理甲丙○ 請託,請大通公司配合傑廣公司出具不實內容之查核報告及 申請動撥函,並轉送前述付款憑證給農銀,以利撥款。甲丙 ○由H○○口中得知此貸款案係A○○關說之案件後,認農 銀對本案必採配合之態度,且因大通公司係農銀轉投資之建 經公司,不便與農銀唱反調,乃告知H○○只要其與n○○ 談妥,大通公司即可幫忙等語。嗣經H○○告知其業與n○ ○談妥,且A○○會擺平所有的事情後,甲丙○乃應允幫忙 ,並基於意圖為傑廣、知本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連續 指示其部屬即副總經理K○○、業務部經辦D○○、經理甲 丁○、經理庚○○、工程組經辦梁景俊張基宏、周賢欽、 副總工程師j○○等從事業務之人(其中甲丁○、梁景俊張基宏、周賢欽、j○○、K○○等6人經檢察官於92年6月



25日以92年度偵字第2471、11806、14009、14164號為緩起 訴處分;D○○、庚○○由本院於95年6月30日以95年度簡 字第2154號簡易判決處刑;甲丙○則另於95年6月30日以92 年矚重訴字第3號協商程序判決),以行使偽造變造文書( 即傑廣公司提出之不實付款憑證)及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文 書(即大通公司製作之不實查核報告、函文)之方式為傑廣 與知本公司申請撥款,而共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 害於農銀等聯貸行之財產。
四、農銀s○○辛○○申○○背信及行使登載不實之業務文 書部分
㈠86年6月3日本件建築融資分期撥款之農銀營業部經辦s○○至 臺東知本本件工程現場勘查時,明知截至當天借戶所提出之付 款憑證總數額,已高達11億6千1百餘萬元(至第20期,工程款 8億8千9百萬元中已付6億7千7百萬元),遠超過ABC棟主體 結構總工程費5億8千3百萬餘萬元(起訴書誤載為5億3千3百餘 萬元),故現場已完成之工程,本應包括主體結構工程以外之 裝修工程、水電工程或消防工程等,然當時現場僅BC棟完成 主體結構,另A棟則頂多蓋至第6樓(經查4月1日僅蓋至3樓) ,s○○明知工程進度不符,竟仍在86年9月26日製作之授信 個案追蹤考核表上「追蹤考核重點㈠授信用途及核貸條件之查 核1授信用途是否與核貸內容相符」之欄位內,在「是」之項 目打勾,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致生損 害於農銀及聯貸行中信局、僑銀。
㈡至86年10月21日,s○○復與撥貸主管即營業部副理申○○至 本件現場辦理追蹤考核,當時借戶提出之付款憑證已達14億零 20餘萬元(已撥至第23期,計7億零3百50萬元),但現場實際 上僅開始進行BC棟之內部隔間,亦尚未進行主體結構以外之 工程,s○○明知工程進度不符,竟仍在86年12月15日製作授 信個案追蹤考核表上「追蹤考核重點㈠授信用途及核貸條件之 查核1授信用途是否與核貸內容相符」之欄位內,在「是」之 項目打勾,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呈 由曾與其一同至現場,亦明知工程進度不符之申○○核章,致 生損害於農銀及聯貸行中信局、僑銀。
㈢嗣於87年1月6日至7日,s○○復陪同農銀總經理n○○、營業 部經理v○○等人至本件現場視察,當時借戶提出之付款憑證 已達14億4千餘萬元(已撥至第25期,計8億零4百50萬元),以 全部總工程費17億7千8百87萬元計算,本件工程應已完工80% 。若加上借戶申請86年10月14日與10月23日之裝潢設備融資之 過渡性融資1億5千萬元時(詳下述)所提出之付款憑證計2億1 千萬元,總數則高達16億5千餘萬元,工程進度更應已達93%,



然現場實際上僅進行至A棟10樓頂板(屋突尚未完成),BC 棟則無進展(門窗均尚未裝設)。
㈣至87年3月10日s○○復至現場辦理個案追蹤考核,當時借戶已 提出15億1千2百萬元之付款憑證(已撥至第27期,計8億3千9 百萬元),加上前述2億1千萬元之裝潢設備融資單據,幾乎已 達工程總價,易言之,ABC3棟在當天本應均已全部完工並 可開始營業,然實際上現場僅BC棟領得使用執照(內部剛開 始進行裝潢),A棟則僅主體結構完成,外牆尚未有貼飾,所 有裝修工程均尚未進行。
㈤至87年6月11日至6月12日,s○○與撥貸覆核即授信二科科長 辛○○與副理申○○復會同其他聯貸行人員至本件現場察看B C棟試營運情況,當時借戶提出之建築融資付款憑證已達15億 2千餘萬元(已撥至第28期,僅剩最後1期即第29期之9百萬元 尚未動撥),加上申請裝潢融資撥貸(下述)所提出之11億9 千餘萬元單據,總額已達27億元,遠遠超過原計之工程總價, 然當時現場BC棟僅完成約300間之客房裝潢(總數567間), A棟則全棟尚在裝修中,連鷹架都尚未拆除,在如此明顯之工 程進度不符情況下,s○○辛○○申○○竟均未處理,僅 由s○○當場口頭告知傑廣公司人員應趕快趕工。㈥經由以上數次現場履勘結果,負責撥貸業務之經辦s○○、覆 核辛○○、主管申○○均洞悉本件工程進度落後,借戶所提出 之付款憑證及大通公司之查核報告與工程進度函文疑有不實, 本應加以究明,並依本件聯合放款合約第3條第3項「聯貸銀行 如認為借款人對借款運用不當得隨時減少借款數額或停止尚未 交付之借款,並得隨時通知借款人償還全部借款本息」之約定 處理之,竟仍未予處理,並基於意圖為傑廣、知本公司不法之 利益之背信概括犯意聯絡,多次核可動撥,而連續向農銀行使 前揭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授信個案追蹤考核表,致傑廣、知本公 司公司因而獲得領取貸款之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農銀及聯貸銀 行中信局及僑銀。(按經查本件貸款借戶領得全部工程款8億8 千9百萬元後,實際付予廠商者至多為4億零4百萬餘元,不到5 0%,其餘款項均由a○○與H○○用來清償行庫利息,或前所 積欠之其他建案工程款與民間債務,或留為己用,或以領取現 金方式使用於不明用途。而此部分借戶提出之請款單據計1,52 4,751,428元中,有592,312,015元是不實單據)。叁、12億元裝潢設備融資案及其2億元過渡性融資案中,A○○ 夥同B○○利用立法委員身分向農銀關說施壓,圖傑廣、知 本公司不法利益;n○○未○○申○○s○○共同背 信;暨n○○接受飲宴住宿喝花酒,向借款人收受不當利益 違反銀行法第127條規定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叁」)




一、86年4月間,a○○與H○○因公司財務困難,無力籌措興 建知本飯店渡假村所需之自籌資金部分,且先前建築融資所 領得之分期撥款實際支付給承包廠商者不到半數,已如前述 ,亟需再度向農銀等行庫借款,以彌補資金缺口,即委請A ○○出面向農銀董事長壬○○、總經理S○○及副總經理n ○○關說。a○○與H○○另指示傑廣公司財務經理戌○○ 以公司資金缺口12億元為基準,換算一般行庫貸款最高成數 7成,得出「投資總金額」為17億元左右,再依據該數額虛 列裝潢及設備之工程項目並浮報各項費用,編製成一本「知 本大飯店投資計劃書」(分第1章投資環境評估、第2章經營 計劃、第3章財務計劃,製作日期86年5月1日),交予農銀 做為參考。至86年5月14日,農銀營業部經理未○○,指示 授信二科承辦員s○○依據前述投資計劃書所列數額,為傑 廣與知本公司擬具簽呈,其主旨稱:「傑廣建設(股)公司 暨知本大飯店為籌措『知本飯店渡假村』設備及裝潢費,擬 向以本行為主辦行之銀行團申貸工程週轉金新臺幣12億元, 期限15年。擬同意辦理簽請核示」,並於說明一指出該二公 司「前為籌措開發『知本飯店渡假村』營運資金,向以本行 為主辦行之銀行團申貸總額度13億5千8百萬元之建築融資… 截至86年5月14日止實際撥款11億3千4百萬元,目前工程進 度為A棟(五星級知本飯店)已施工至6樓(全棟10樓), 預計本(86)年6月底前,主體結構可完成,而樓高均為15 層之B棟及C棟(按:C棟應為10層)主體結構均完成」等 語,另於說明二指出「頃接該公司申請,知本飯店渡假村預 計87年初開始營運,為能如期交屋營運,該公司正進行內部 整體規劃、裝潢及購置所需設備,經粗估BC棟所需經費為 257,011,000元。A棟因係規劃為五星級大飯店,所需經費 為1,428,886,000元,合計約需1,685,897,000元。該公司除 自籌485,897,000元外,擬向以本行為主辦行之銀行團申貸 12億元以為因應,期限15年,寬緩期3年,期滿本金按月攤 還」等語。農銀營業部經理未○○、副總經理n○○,均曾 親自參與13億5千8百萬元建築融資聯貸案之審查,明知此第 2次申貸案所依據者與第1次貸款實為同一興建案(即「知本 飯店渡假村」興建工程),故㈠建築融資自籌款部分如有不 足,應依本件建築融資聯合放款合約第3條18項「借款人資 金不足時,應由傑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現金增資(包括溢 價發行)及股東墊款等方式補足」及同合約授信條件十一⑹ ⒊「於本案融資償還前不得就同一用途再向其他行庫融資」 之規定,本應由借戶自行以現金增資或股東墊款之方式自行



籌措,不得再向行庫借款,否則會超過核貸成數。㈡前次建 築融資案之擔保物僅有土地(放款值390,288,000元,設定 第1順位扺押權1,630,000,000元),並不含建物(建築中之 建物依法無從設定扺押),且第2次申請貸款當時(86年5月 間),ABC三棟建物均未完工,自無法取得使用執照辦理 保存登記並設定抵押權,故若欲再予貸款,為確保債權,自 應等該建築融資案全部結束,建物完工且另行設定建物抵押 後,再開始核貸,尤其A棟之用途為五星級大飯店,所須裝 潢設備融資金額至鉅,更應待A棟建物完工可得設定抵押權 後,始能辦理裝潢設備融資,以符合農銀授信業務手冊第1 章第5節所述「銀行評估信用之五項原則」(下稱授信五P 原則)中之「債權保障」原則。未○○知有上開疑慮,惟因 承辦建築融資時即為傑廣、知本公司規劃先辦建築融資再辦 裝潢設備融資之兩階段融資,仍在s○○所擬上開簽呈核章 ,並以該簽呈代替洽談報告,送農銀調查研究處(下稱調研 處)辦理徵信。
二、86年6月23日農銀調研處徵信報告製作完成,其內容據實指 出:㈠裝潢設備融資案如下負面因素:1關於BC棟裝潢設 備融資傑廣公司申貸2億元部分:⑴依借戶估算之成本為257 ,012,000 元,「惟各項設備費用因尚未簽約購買,且各項 目單價因品牌材質等而異,故尚無法評估確定」、「本案收 支平衡點銷售率高達107.8%(成本高於收入)」。⑵「以一 般房屋貸款比率(7成)計則銷售率需高達94.2%以上時方能 清償本案貸款」。⑶據借戶提供之房屋銷售資料,雖至86年 5月30日止已售套房555戶,店舖63戶及地下室5單位,已售 金額1,795,257,000元,惟經查其中以員工親友及代銷公司 認講之關係戶達78戶,占銷售金額10.2%,另欠繳3期以上之 購買戶高達304戶,占可銷售金額之41.9%。2關於A棟裝潢 設備融資知本公司申貸10億元部分:⑴依借戶估算共需資金 1,428,956,000元,惟「預計投入之裝潢設備,均尚未簽訂 合約,其實際支出尚無法確定」。若依一般飯店百貨業裝潢 費用每坪約在4萬元至7萬元,以知本公司規劃裝潢之總面積 …估算,則所需裝修費用在493,240,000至862,793,000元之 間。⑵在觀光飯店證照、自籌款4億多元、營運週轉金自籌 、娛樂商場回租等條件均順利無礙之前提下,借戶在民國「 99年度以前中長期償債能力在100%以下,截至101年底止累 積資金不足數約320,982,000元」、㈡另就借款人之財業務 狀況亦據實說明:1傑廣公司部分「本案若奉核貸,依傑廣 公司85年12月31日資債表為準,粗估其負債比率為685.06% ,而84年度業界同業比水準為174%」,2知本公司部分「同



期(83年-85年度)止帳列均為虧損,分別為-9,855千元、- 23,329千元及-7,221千元,84年度因出售及報廢固定資產損 失龐大,致該年度產生鉅額虧損,截至85年12月底之累積虧 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故該年底帳列淨值已為負數。本案若 奉核核貸倘全額動用以知本85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為準, 由於淨值偏低,致其負債比率高達52,568.4%(另84年度業 界同業比水準為111%)」、又「傑廣公司以委託營造廠商興 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出租出售為業。知本公司係以經營旅 館、餐飲及露天溫泉浴池為主要業務」等語可知該2公司均 無興建五星級大飯店之經驗。至此,未○○s○○由本份 徵信報告已知悉本件申貸案有⑴借款戶財務狀況不佳、亦無 興建五星級大飯店之經驗,⑵資金用途不明確、裝潢設備單 價偏離市價,⑶還款來源有疑慮、借款戶中長期償債能力不 足等情形,且未○○更因承辦建築融資案時,已為傑廣、知 本公司規劃先辦理建築融資,待A棟完工可得設定抵押權時 再辦理裝潢設備融資之構想,而於ABC3棟均尚未完工可 供設定抵押權之情形下,傑廣、知本公司即提早申請裝潢設 備融資,而確知借款人自有資金嚴重不足;n○○亦因未○ ○之報告得悉上情,本案有違前述授信五P原則中之「借款 人」、「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等原則 ,然均因受A○○關說施壓、主管指示為收回建築融資已貸 出之龐大款項之影響,非但未針對調研處徵信報告所指出之 上開負面因素加以究明其資金用途與還款來源何在?借款人 應自籌資金是否充足?反而一味附和同意核貸之事由,由未 ○○指示s○○參考借戶所提出之投資計劃書,以農銀之名 義,將該徵信報告改寫為一份「籌措『知本飯店渡假村』購 買住房設備及裝潢費聯合授信說明書」(製作日期86年7月 17 日,下稱聯合授信說明書),並擬具5開會議題,於86年 7 月17日召開12億元裝潢設備融資聯貸會議時,一併提出供 參貸行中信局與僑銀參考討論,致該會議會商結果建議授信 額度為主辦行農銀參貸4億8千萬元,中信局與僑銀各3億6千 萬元(惟因各參貸行仍須各自進行授信程序,故嗣後中信局 即於同年10月以有重複融資之嫌拒卻本案,而僑銀亦因中信 局之態度而未參貸本案)。會後,由借戶另提出一份「補充 說明書」針對「關係戶過多」、「商場回租」、「造價過高 」、「飯店收費過高」、「前後二貸款案併存」、「還款來 源」等問題虛應提出解釋。大通公司再以抄襲前述「知本大 飯店投資計劃書」之方式,製作1份「知本飯店渡假村裝潢 設備融資分析報告」(印製日期載為86年7月17日,本文僅9 頁,其附件中「興建計劃審查報告」係影印自知本大飯店投



資計劃書,其餘附件均援引前1年13億5千8百萬元建築融資 案之分析報告,卷皮載為「建築融資分析報告」,下稱大通 公司86年7月17日裝潢設備融資分析報告),交予農銀充當 審查文件之一。
三、至86年7月下旬,農銀開始本件之「分析審核」程序,營業 部s○○於製作授信審核表時;未○○於授信審核表上修正 核章及參加放款審核委員會(下稱放審會)審查本案;n○ ○經由未○○之報告及於參加放審會審查本案時,均明知本 件係同一興建案第2次申請貸款,前1次建築融資審核時所發 現之諸多負面因素例如借戶財務與業務狀況均不佳、預估造 價及售價均偏高、銷售率因關係戶與欠繳戶過多疑有不實情 事等情,至今均未獲改善,且第1次貸款之撥款亦尚未結束 (僅撥至第23期,尚餘104,500,000元未撥),若2種貸款重 疊,工程進度勢將難以考核。再者,依據農銀自行製作之「 聯合授信說明書」及傑廣、知本公司提供之「知本大飯店投 資計劃書」,本件裝潢設備融資所列A棟主要工程項目為: 電腦電話系統、室內裝潢、廚房及洗衣房設備、吧檯與溫泉 設備、餐廳健身房會議室辦公室設備,成本共計1,428,956, 000元;BC棟電視冰箱冷氣、傢俱木作、窗簾床罩、五金 配件、燈具,成本共計257,012,000元,二者合計1,68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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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