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049號
TCDV,95,除,1049,200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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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6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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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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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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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祥悅金屬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烏日分│94年11月15日 │3,031元 │EK0二九00三│ │
│ │李嘉惠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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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悅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