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1039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 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 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發票人羅敏「娜」股份有限公司, 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發票人羅敏「那」股份有限公司,互 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 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明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03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羅敏娜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95年2月10日 │34,400元 │SMA四六二二四│ │
│ │潘勝利 │行 │ │ │一六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