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229號
TCDV,95,重訴,229,2006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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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原   告 甲○○○○○○○
            jaj
            g,T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被   告 永詮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
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美金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144,610元(即以中央銀行95年3月29日公
告之匯率新台幣/美元銀行間收盤匯率即新台幣32.598元兌換1美
元,折合新台幣00000000
裁判費新台幣242,120元,
台幣46,552元,茲依民事訴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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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詮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