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962號
TCDV,95,訴,962,200607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62號
原   告 昱勤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明看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俐伶 律師
被   告 誼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95年7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陸萬肆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柒拾陸萬肆仟伍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先後於民國94年5月3日,同年6月6日向原告訂購布料, 貨款分別為新台幣(下同)862677元及94248元,合計 956925元,除被告於同年8月5日退回布料192412元外,尚應 給付原告貨款764513元。爰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於訂購前開布料,原告已交貨及退貨數量、金額均不 爭執,惟另以:原告的布料送染場染色後均有異常,等語置 辯。
三、兩造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染色異常狀況是否因原告之布料瑕疵造成?並同意依財團法 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以下簡稱紡織研究所,言詞辯論筆 錄誤載為台北中國化纖)之鑑定結果為本件判決之依據。四、鑑定結果:
㈠、紡織研究所94年10月3日鑑定報告結果研判:「...造成 布面顏色深淺不均板狀直條現象,係來樣已織造成布後(與 聚酯紗之染色性【紗因】及織造密度【織因】無關)於織之 單一布面經行方向接觸不均勿之高溫乾熱,在織物表面及毛 羽造成不同程度之熔融現象所形成之深淺色板狀直條外觀。



㈡、紡織研究所95年7月4日鑑定報告結果研判:「...檢送之 ...長黑色梭織布於單一布面之深淺色直條於實驗室以浸 染方式小試樣經多次剝色再重染,布面即沒有深淺色直條復 現,知悉其影響要素有1、胚布本來就屬重梭織布種之規格 ,潛藏著較不易徹底滲透亦不易均染之潛因;2、染整工程 之適合性。故建議現場製程可以考慮下列方式進行染整加工 :1、進行預定型、徹底進行前處理。2、添加滲透劑、提 高染色溫度(130℃→135℃或140℃)、延長均染持溫時間 。3、以開幅式染色設備進行染色(例如jigger)。五、本院得心證理由:
由上開鑑定結果可知,非因布料瑕疵(即所謂「紗因」及「 織因」)造成染色異常,而係染色之技術問題(故建議染色 應進行徹底之前處理、添加劑、提高染色溫度、延長持溫時 間及採開幅式染色設備進行染色)造成,已甚明確。被告辯 稱布料瑕疵一節尚非足採,從而,原告依據買賣關係,請求 被告交付買賣價金764513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5 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 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之。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 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誼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勤紡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