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張存誠即松峻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祐工業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443號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56,0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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