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鈺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程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37,728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26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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