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847號
TCDV,95,補,847,2006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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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鈺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程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37,728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4,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26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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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