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822號
TCDV,95,補,822,200607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谷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0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谷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