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2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谷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00,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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