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801號
TCDV,95,補,801,200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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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僑柏精密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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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柏精密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