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戊○
己○○○
甲○○
乙○○
丁○○
丙○○
原告戊○、己○○○、甲○○、乙
啟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戊○、己○○○、甲○○
、乙○○、丁○○、丙○○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2,182,983元、2,182,983元、2,975,242元、2,000,000元、
2,000,000元、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22,681元
、22,681元、30,502元、20,800元、20,800元、2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碧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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