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800號
TCDV,95,補,800,2006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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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戊○
      己○○○
      甲○○
      乙○○
      丁○○
      丙○○
原告戊○己○○○甲○○、乙
啟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戊○己○○○甲○○
乙○○丁○○丙○○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2,182,983元、2,182,983元、2,975,242元、2,000,000元、
2,000,000元、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22,681元
、22,681元、30,502元、20,800元、20,800元、2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碧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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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啟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