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32號
原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4
7,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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