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410號
TCDV,95,聲,1410,200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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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10號
聲 請 人 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世明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世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六四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拾伍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8170號 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曾提供現金 新台幣(下同)351,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2年度存字 第364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對相對人之存款債權聲請假扣 押,嗣因相對人提供反擔保,撤銷該執行命令。茲因相對人 (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在該假扣押之本案訴訟與聲請人和解 成立,並同意聲請人(即供擔保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 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8170號民事 裁定、92年度存字第3644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 執行命令、民事執行處通知、92年度建字第83號損害賠償事 件和解筆錄為證。
三、經核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所示,及經本院調閱本院92 年度存字第3644號擔保提存事件、92年度裁全字第8170號聲 請假扣押事件、92年度執全字第2814號假扣押事件及92年度 建字第83號損害賠償事件卷證查核結果,聲請人所為本件聲 請返還擔保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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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明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