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200號
TCDV,95,聲,1200,2006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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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雯
聲請人聲請對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惟依民法第97條規定而聲請公示送達者, 係屬非訟事件,則定該事件之法院管轄,本應依非訟事件法 之規定定之,因非訟事件法中就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事 件之管轄,雖無明文規定。然參諸非訟事件法第1條規定: 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本院因認就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事件應類推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由應受意思表示通知之人其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相對人甲○○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社頭鄉○○路33號, 有聲請人陳報之戶籍謄本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公示送達,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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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