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中市南天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5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莊秋良」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 靖 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