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5年度,1453號
TCDV,95,繼,1453,200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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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453號
聲 明 人 乙○○
即 繼承人 甲○○
      邱昭雲
      秋月娥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其中第一
  順位繼承人應含子輩、孫輩以下之繼承人,以上繼承人無論
  生存與否均應記載,並註明其存歿。
二、繼承人邱大順已收受聲明人所寄發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
  回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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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