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5年度,1434號
TCDV,95,繼,1434,2006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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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1434號
聲 明 人 乙○○
      丙○○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不幸於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八日去逝,聲明人乙○○丙○○為被繼承人之妹、弟, 聲明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之 規定,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拋棄書、被繼承人及聲明人等 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切結書、存證信函影本等文件,聲 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先順序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一千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 法不得繼承。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 子女林月嬌、蔡林月葉、王林月足、林金木、林坤山業於九 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於九十五 年六月六日准予備查在案;被繼承人之外孫女陳靜洳(代位 被繼承人之子女林月枝)亦已於九十五年六月五日向本院聲 明拋棄繼承。惟被繼承人尚有第一順位孫輩繼承人吳桂鳳吳國龍吳國鑫、蔡志賢、蔡信賢蔡宗諺、王淑貞、王淑 怡、王雯樺王偉齡、王韋傑、林俊憲林逸廷、林佳瑩、 林南希、林庭案、林天昕及曾孫輩繼承人蔡貽安蔡旻諭等 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五年度繼字第一一六0號拋棄 繼承事件卷宗查核無訛,其等尚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 意思表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五年度繼字第一一 六0號、第一一六二號聲請卷宗資料核閱屬實。從而,本件 被繼承人甲○○既尚有先順序繼承人即第一順位孫輩及曾孫 輩之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而聲明拋棄繼承人乙○○、丙○ ○係被繼承人之妹、弟,屬後順序之繼承人,已如前述,是 揆諸首開說明,其等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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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