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840號
聲 請 人 捷盟建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相 對 人 甲○○即潘林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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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訴外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 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3年4月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 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4月9日起至民國116年4 月9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
嗣債務人甲○○即潘林淑霞於民國86年9月17日向訴外人台 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460,000元,約定有 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96年9月17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訴外 人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台中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並於民國93年4月9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 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民國92年11月27日 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67,977元 、代償金額486,72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
證。本件聲請人捷盟建設有限公司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 ,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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