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80號
原 告 鼎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宇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6764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
725號裁定移轉本院管轄)。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407,22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959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原訂95年8月24日上午9時15
分言詞辯論期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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