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複代理人 丁○○被 告 游德寶即利達工業社被 告 勇立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東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複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被 告 臺灣超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雄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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