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5年度,17號
TCDV,95,勞訴,17,200607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游德寶即利達工業社
被   告 勇立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東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
複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
被   告 臺灣超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正雄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1/1頁


參考資料
勇立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超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譽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