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29號
上訴人即原告 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2629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1,91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