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2629號
TCDV,94,訴,2629,2006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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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29號
上訴人即原告 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2629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1,91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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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