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798號
TCDV,93,訴,1798,20060718,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79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小華
被   告 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得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  律師
複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金廷華  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