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79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複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複代理人 陳小華被 告 臺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得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 律師複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訴訟代理人 金廷華 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甲○○○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複代理人 丁○○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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