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95年度,12號
TCDM,95,附民緝,12,2006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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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原籍臺中
          已死亡)
繼  承  人 丙○○
       乙○○
       甲○○
兼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張瀧升 原籍臺中
       原名戊○○)
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緝字第38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丁○○之繼承人丙○○乙○○甲○○己○○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如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並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一百七十八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丁○○於本件起訴後,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死亡,於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 之聲明。經查,丙○○乙○○甲○○己○○分別為原 告林柄宏之長子、次子、長女、配偶,均為原告之法定繼承 人,有戶籍謄本二件附卷可稽,該等繼承人應即一同續行本 件訴訟,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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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