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5年度,382號
TCDM,95,易緝,382,200607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緝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瀧升
      (原名甲○○)
             原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0年度偵字第148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張瀧升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死亡,此有 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九十 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市北屯戶字第Z○○○○○○○○○號 函送之被告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 屍體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各一份附卷可稽,依據前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 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