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658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處有期徒刑貳年。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㈠乙○○為國立臺灣美術館(下簡稱國美館)員工消費合作 社之理事主席,為受該合作社委託處理事務之人,丁○○係 該合作社之會計人員,亦是受該合作社委託處理事務之人, 渠二人均明知合作社之資金不得作為私人之調度金週轉使用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3年 11月12日起至94年9月12日止,乙○○於其私人需要現金週 轉時,即連續指示丁○○自其保管之該合作社每日營收現金 中或該合作社在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臺中分行所開立之存款帳戶中,提領現金供乙○○調度使 用多次,再利用機會陸續回補,週轉挪用數額計新臺幣(下 同)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八百三十四元,乙○○因此獲得資金 週轉及免付利息之利益,而致該合作社受有損失資金利息及 資金可能無法收回之損害。迄94年10月12日被查獲核帳結果 ,尚有一百十一萬八千二百四十二元未回補,惟於乙○○被 羈押期間,其家屬已於94年10月18日,將該差額全數補回。 (丁○○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㈡乙○○平日常招待某些司法人員宴飲娛樂,而與該些司法 人員熟識,關係良好。適有己○○因重利等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五年,急欲尋找有辦法之人擺平該案之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二審官司,而透過丙○○、戊○○之介紹找到乙 ○○。乙○○得知己○○之需求後,明知自己無意也無法幫 己○○擺平官司,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 仍叫己○○交付二百萬元,作為活動二審承辦法官劉00之 費用,己○○因陷於錯誤,乃於93年8月間某日,在其居住 之臺中市理性與感性社區樓下,交付二百萬元現金給乙○○ ,而乙○○取得該些款項後,即供己週轉之用,並未幫己○ ○打點官司,至94年2月1日二審宣判駁回上訴並部分確定, 己○○得知後,以為活動失敗,立即於當天去找乙○○,欲
索回該二百萬元,乙○○遂以必須去要回來後才能退還為由 暫時打發己○○。94年3月間某日,乙○○叫己○○到國美 館其辦公室內,出示二百萬元現金,並對己○○謊稱因其重 利等罪已判決確定,調查站之人員正準備將其提報流氓,己 ○○聞後甚為惶恐,乙○○再趁機對己○○稱他有很多警、 調朋友,可以幫忙打點,但需活動費一百七十萬元,其中法 務部調查局組長陸00、調查員蔡00、臺中市警察局刑事 小隊長陳00各五十萬元,調查員楊00二十萬元,己○○ 不疑有他,乃照乙○○之意思,留下一百七十萬元給乙○○ 打點該些人員,僅拿回三十萬元。94年5月間,乙○○再向 己○○佯稱上開調查局組長陸00需向上打點,且提報流氓 之承辦人員改為調查員曲00,叫己○○再拿出八十萬元打 點。此期間,乙○○另以招待司法人員飲宴玩樂以為籠絡為 由,通知己○○前去其消費之場所付帳款約七、八次,金額 計六、七十萬元(起訴書誤載為七、八十萬元)。94年10月 8 日,乙○○要求己○○於94年10月12日必須交付前開打點 曲00等人之八十萬元,及乙○○招待司法人員飲宴自行墊 付之款項約九萬元,並叫己○○再準備八十萬元(起訴書誤 載為六十萬元),於94年10月14日(即星期五,起訴書誤載 為15日)交付,以便打點法務部官員吳00等人。嗣於94年 10 月12日13時許,己○○依約持八十九萬元至國美館乙○ ○辦公室,交給乙○○收受後,旋於當日15時30分許,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調查站人員搜索查獲,並在乙○○辦公 室桌之抽屜內起出該八十九萬元贓款。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犯罪事實㈠部分,業據被告乙○○於調查員詢問、檢察官偵 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犯丁○○於調查員詢問 、檢察官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之情節相符,此有各該筆 錄在卷可佐,並有乙○○調用金額之出入明細、乙○○家屬 還款之收據(參臺中市調查站卷第16~18頁)、該合作社之 臺灣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之存 摺明細、被告與共犯丁○○於94年6月22、23、27日在電話 中聯絡調款事宜被監聽錄音之譯文(參偵卷第32~35頁、第 44~47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
二、犯罪事實㈡部分,訊據被告乙○○,固坦承己○○曾交付二 百萬元、八十九萬元給伊之事實,惟否認有詐騙己○○之意
思及行為,辯稱:本件係己○○之重利等案件上訴二審後, 亟思活動法官以求減刑之機會,乃透過丙○○、戊○○之介 紹,苦苦哀求伊幫忙,自己送上二百萬元,並非伊主動找己 ○○詐騙財物,又伊並未幫己○○活動承辦法官,所以叫己 ○○將錢拿回去,己○○來拿錢的時候,自己從中取出一百 五十萬元,說要分送給陸00、蔡00、陳00各五十萬元 ,作為其曾經放話傷害他們致歉之意,於94年4月間,己○ ○再交付二十萬元給伊,託伊送給調查員楊00,以拉攏關 係,雖然伊並未將該一百七十萬元送出去,但該些款項均係 己○○主動表態,自願花錢,伊並未施用任何詐術,使己○ ○陷於錯誤。94年5月間,己○○再主動稱調查站在查報流 氓案件,他願意花八十萬元擺平,請伊代為打點,但遭伊拒 絕,因此款項並未交付,之後己○○即未再與伊聯絡,迄94 年10月12日己○○忽然設局報案,故意將現金八十九萬元送 來國美館,再通知檢調人員前來搜查。另己○○與伊曾一起 到假日酒店消費八萬餘元,己○○交予酒店付帳用之本票不 獲兌現,酒店人員找伊處理,伊就以自己之信卡刷卡付帳, 伊付完帳後有通知己○○,己○○說這筆錢要還伊,該八十 九萬元中之九萬元,應該是己○○要還伊酒店帳款之部分, 且伊已於95年2月21日與己○○達成和解,將一百七十萬元 交還己○○云云。
三、證人己○○經本院三次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 拘提亦無所獲,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三紙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 書一份附卷可憑。其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大部分 係配合監聽錄音內容所製作,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 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 之規定,得為證據。其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依 法具結,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亦得為證據。另本件94年10 月6日、8日、12日之監聽,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 署檢察官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核 發之通訊監察書(參本院卷第68、69頁),故該些監聽內容 均得為證據。又該些監聽錄音內容業經調查人員播放給己○ ○及被告聆聽,經渠等確認為彼此聲音無誤且內容與譯文所 載相符在卷,是以該些監聽錄音譯文自得為證據。再該些譯 文內容完整,前後連貫,並無斷簡殘篇或斷章取義之情形, 且已足以證明本件之犯罪事實,因此被告及辯護人質疑內容 有片面剪接,聲請當庭勘驗錄音內容,即無必要。以上合先 敘明。
四、經查,犯罪事實㈡部分,業據證人己○○於調查員詢問中及 檢察官偵訊時,一再陳述明確,此有各該筆錄在卷可證。又
被告雖然聲請本院傳訊丙○○、戊○○,以證明係渠二人央 求被告幫忙己○○,使調查員不要提報己○○流氓,但遭被 告拒絕乙事,而丙○○於95年4月7日在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己○○找我幫他拜託乙○○處理一些事情,己○○說他 有一些管訓的事情,跟我約在外面,己○○說他找乙○○幫 忙,乙○○都不肯,所以他就拜託我打電話給乙○○幫忙」 、「我有打電話給乙○○,但是乙○○說他沒有辦法處理這 件事,也幫不上忙」、「己○○說他找乙○○很多次,乙○ ○都直接請己○○自己處理,他幫不上忙,己○○和我在車 上跟我說看乙○○需要什麼代價,去協調擺平相關的人士、 單位,他願意付出這些代價」、「乙○○說不可能,不用再 提」等語,戊○○於同日具結證稱:「己○○叫我找乙○○ 幫忙,己○○被提報治平專案的事情,因為乙○○認識的朋 友蠻多的,請乙○○幫忙他把事情化解掉」、「乙○○說不 可能,因為偵查中的案子不可能替你講」等語。惟①己○○ 雖係經由證人丙○○、戊○○牽線找到被告幫忙,然被告果 真如二位證人所言拒絕己○○之請託,怎會有收受二百萬元 、八十九萬元之事,若說是己○○主動送上,被告也未將該 些款項送出去打點,何以己○○於94年3月間送出之二百萬 元,其中一百七十萬元要遲至95年2月21日才以和解之方式 交還己○○。②己○○因其重利等案件部分確定即將入監執 行,其於94年10月6日與被告有如下之對話:【被告:我把 我的卡給他刷。己○○(以下簡稱雷):那本票呢。被告: 假日(酒店)的本票我拿還你了。雷:假日的部分,這張票 後就都沒有了吧。被告:都沒了,那麼你現在所花的,是請 後來這一波的事,是拜託法務部吳00和調查局副局長吳0 的。雷:吳0有處理嗎。被告:你是在想什麼。被告:我跟 你說吳△△(臺中監獄典獄長)跟我是麻吉的,如果進去( 指己○○進去執行),但是你這個人對自己也不會很仁慈啦 ,公關要做,從你要進去那天開始就要做,看是要幫你安排 什麼,讓你的分數夠,叫吳△△馬上幫你報。被告:我給你 建議,對自己好一點,做一個功德,拿一些錢出來處理這些 媒角,進去後,安排從典獄長這邊,副典獄長、秘書、教育 科長整個,我都安排好了,時間一到馬上幫你報。雷:最重 要的是陸頭(即調查局組長陸00)治平這一件,我一定要 處理掉,這一件再搞我,我絕對死掉。被告:這你要處理, 你的做法很差,這我四月份刷卡到現在,你又用支票給我, 你很沒行情。雷:我們現在如果積極和他們處理,這件案子 可脫掉嗎。被告:一次又一次我都跟他講,結果都沒有,有 一次在鶴園吃飯,曲00說‧‧‧。雷:好啦七十來處理。
被告:我現在都不知道了,這個案子從那次我退駕後就沒再 問了。雷:沒處理好,我就是走不進去(指入監服刑)。被 告:他們就是要這樣處理,你進去後,他們才再報。雷:我 的意思是我進去前要看到結論,還是我先拿給你,你幫我處 理妥適,不要再亂舞了。被告:那陸頭你怎麼搞定。】(參 臺中市調查站卷47~50頁監聽錄音譯文)。足徵己○○交付 假日酒店之本票未獲兌現,被告刷卡墊付之費用,被告向己 ○○稱係為拜託法務部吳00和調查副局長吳0之花費,且 被告主動建議己○○要進去服刑前,最好對自己好一點,拿 一些錢出來打點監獄的人,於己○○提到治平之事時,還說 其一次又一次的跟某人講,但被告都沒有付錢,及其與調查 員曲00一起吃飯,該調查員曾說了些什麼,己○○聽完即 答應以七十來處理。③被告與己○○於94年10月8日有如下 之對話:【被告:昨天我有聽蔡00講,每次選舉前都有一 次掃黑,你這一件如果跟這一次結合‧‧‧。被告:我昨天 又打給吳00,因為你這個,沒有配合上頭不敢做,你這資 料移到地檢署,你這個現在要從頭來。雷:我的案子又回過 來曲00主辦。被告:對,又回過來曲00主辦,所以現在 整個裡面跟人家講好了,蔡00這‧‧‧,我打電話給他, 叫他帶小孩過來,他很不諒解,我叫他帶小朋友來是代號啦 ,不然我怎麼可能在電話中說我有事叫你趕快來。雷:我看 小孩子到了沒。被告:你要先確定你的錢到位了沒,什麼時 候到位。雷:到位了啦,我拿七十或八十,是七十或八十, 我怎麼記得是七十。被告:八十。雷:八十,我的記憶都亂 掉了。被告:八十,這包括陸頭。被告:錢通通要給人家, 不要再等什麼後謝的,這很難聽,這先拿,後面的五天到位 ,這樣一來,人家才有可能幫你動,你錢沒來是不可能幫你 動的。雷:我先領八十給你,後面的部分,後謝要多少。被 告:後謝的部分,我有跟吳00講過了。雷:一百四十嗎。 被告:這一百四十怎麼分。雷:包括我後面要進去關的,要 運作用的。被告:你只能處理到這裡,一百四十只能處理到 這裡,你想陸頭、曲00這二十、三十,這之前就幫你打算 是這樣。被告:你那票不處理,也沒關係,我跟邦哥講,這 帳是我刷卡付的,讓邦哥叫底下的人‧‧‧。雷:我哪一條 沒付,上次那條七萬多的,我正好人沒有錢。被告:現在你 有你要,這是我刷卡付掉的帳,有需要拖到現在。雷:小弟 我沒錢,只是七萬多而已,又不是七十幾萬。被告:對啊, 七萬多而已。雷:那我花掉了多少,我又不是沒花。被告: 我跟你說,你花在別人身上沒有益處,我幫你經手過的東西 ,嘿,你的錢連帶我的情,在人家身上,你想嘛。被告:劉
叔(即二審法官劉00)這件事我搞得很不好意思。雷:但 是劉叔這,我們不是有錢去。被告:我知道,退回來啊,我 現在就是跟你說,只有那一次,我幫你辦的凸切。雷:我們 來看我的事要怎麼做。被告:你不要又用嘴巴講。雷:我禮 拜三拿給你,你不用管我怎麼來,我禮拜三拿給你,你聽懂 吧,我不是還差你七萬多。被告:七萬多,你還差我一個八 千,你才拿一萬二給我,昨天吃飯算你的。雷:昨天吃飯, 蔡00喔。被告:昨天我請他們。雷:喔。被告:這二千五 算你的。雷:好,這請蔡00的二千多而已,這不要緊。被 告:我是實報實銷。雷:八十萬,我錢的部分,我禮拜三拿 給你,七十八。被告:八十啦。雷:喔,好。被告:但是你 後謝的部分,現在要和我講清楚,否則我不敢幫你送。雷: 八十萬,之前欠的八萬,八十八,一件一件講妥,八十八我 拿給你,後謝的部分,但是這次有沒有辦法解決妥當,不要 再像上次那樣。被告:不會了啦。被告:你這些錢不用到禮 拜三,禮拜一交給我的小姐。雷:禮拜一去哪裡拿錢。被告 :我會叫他來拿,我不用在這裡,禮拜二啦,連休三天我知 道啦,你拿這些錢來之前,你要跟我講後謝的部分,你只能 前後而已,這什麼時候到位,我才有可能幫你,你八十萬, 禮拜二拿到我這裡來,我會叫蔡00來拿。雷:你要叫蔡0 0來拿。被告:我叫蔡00來拿,我會說來拿雷風塔的票, 他聽得懂,我叫他拿回去處理你這件事‧‧‧,後面的東西 ,什麼時候到位,五天內處理完成,我來跟吳00,我昨天 已經有叫他處理了。雷:找吳00。被告:找他找吳0啊, 調查局副局長。雷:你說是禮拜三。被告:禮拜二啦,你事 情要做,就弄來我這裡,八十萬先拿來。雷:禮拜二還是禮 拜三,禮拜三見個面不好嗎。被告:沒關係啊,但是後面那 個要,如果後面那個要我背,我不要。雷:好啦。被告:你 後面那個一定要打算有,不然前面這條也不用拿來了。雷: 這八十我拿過來,八十八。被告:這後面酒錢最少也超過八 萬五了,八十九啦。雷:好啦,八十八、八十九都沒有關係 了,我領整條的過來,我之前記得是七十。被告:八十啦。 雷:確定八十,好、好,我們第一次是花一百七嘛,你記得 嗎。被告:你後面這還有小楊。雷:老大,這八十是沒問題 ,我是說之前已經花了一百七了,後謝的部分,因是同一件 事,雖然是二組人。被告:是二組人。雷:但是對我來說是 同一件事,我又不是再犯,後謝的部分不要那麼多。被告: 我跟你按三十已經很良心了,還有臺北的。雷:如果是按三 十還可以。被告:我按陸00三十已經很良心了,還有臺北 的。雷:那曲00呢。被告:這在八十裡面的,不用去理了
。雷:這三十、八十、一百一,那臺北呢。被告:上頭不拿 底下就不敢動。雷:八十準時到沒問題,後面三十陸頭的, 吳00、吳0部分。被告:吳00跟我像兄弟,上面的部分 不得少於三十嘛。雷:要多少,四十,五十,一百六。被告 :一百六可以解決你的恩怨是值得的。雷:八十現金我可以 給你,但後謝我要去票貼。被告:你說何時就何時,我要去 跟人家說。雷:下下禮拜三。】(參臺中市調查站卷第54~ 59頁監聽錄音譯文)。顯見是被告先主動提起己○○的治平 案件在被查辦中,再責怪己○○遲遲不肯付錢,那些陸00 、蔡00等人已經不太諒解了,又主動叫己○○要在八十萬 元前金交付後,五天內交付後謝,而後謝之金額,經由己○ ○討價還價,最後確定是八十萬元,連同前金一共是一百六 十萬元,並繼續催討其招待司法人員墊付之款項,要己○○ 還其九萬元,己○○提到因招待司法人員,他之前也有花了 錢時,被告並不否認,且說「你還差我一個八千,你才拿一 萬二給我,昨天請蔡00吃飯二千五百元算你的,我是實報 實銷」。④被告與己○○於94年10月12日有如下之對話:【 被告:禮拜天,六點二十分吳00才到澎湖,我九點二十才 到,他約吳0吃午餐,說你的事,他跟我說你的這件事,你 這件事已經報局本部報三次了。雷:報三次,是同一件沒過 再報,還是其他二件。被告:你的已經報到局本部了,早上 吳00打電話來,問我有沒有告訴你這件事。被告:這有多 少啊(翻塑膠袋的聲音)。雷:八十九啊,有個二十萬的, 和一個九萬的。被告:我有個建議,禮拜五通通弄,趕在這 禮拜五。雷:沒啦,我這先給你,你看到了,那你相信這後 面的我會做了。雷:這要叫蔡00來拿。被告:對啊,九萬 我拿起來,這是我的酒帳,下班時再叫他來拿,另外八十, 禮拜五前通通處理掉。雷:現在吳0的部分是五十,啊,三 十的部分是陸頭,你是叫我先拿五十還是。被告:你最起碼 要拿五十,這八十的,你這個不要再拖了。雷:八十很難籌 ,你知道嗎。被告:這個過程我不去問,吳0這個要先處理 ,因為吳0先處理,換這邊才動,就算小楊去聽譯文,去監 聽啦,有沒有不管,只要這資料不拿去給檢察官就還好。雷 :那什麼時候籌。被告:一定趕赴禮拜五我去臺北。雷:你 今天這個蔡00的要處理啊。被告:你不要那大聲啦。雷: 我急啦。被告:你如果有辦法禮拜五,八十通通處理,一定 要禮拜五。】(參偵卷第15~16頁監聽錄音譯文)。足見被 告先主動對己○○說他的案子已經被報了三次,以表示問題 之嚴重性,當天己○○交付被查獲之八十九萬元給被告,還 特別強調有個二十萬的和一個九萬的,及提醒被告要趕快叫
蔡00來拿,被告則說裡面的九萬元是他先墊付的酒帳,他 要先拿起來,並一直催促己○○後面的八十萬元,一定要在 禮拜五籌到交付。綜上監聽錄音譯文所記載之被告與己○○ 對話可知,被告均主動向己○○表示其與某某司法人員認識 ,與某某司法人一起吃飯,意謂其交友廣闊、人脈豐沛、很 有辦法,又說己○○的案子現在由誰在辦,被提報幾次,讓 己○○惶恐並希望透過被告趕快處理,還說他招待人員的費 用,都要算雷富負的帳,他是實報實銷,要打點誰都由被告 自己說,並再三催促己○○趕快付錢。故此要謂本件係己○ ○主動請託交付金錢,沒有陷於錯誤,則顯與事實不符。五、被告於95年1月3日在調查員詢問中供稱:「(問:八十九萬 元中八十萬是要去打點何人?)我沒有跟己○○明確的講要 打點何人,因為我不打算真的要去打點」、「(問:你告訴 己○○他的案子已經被提報局本部三次,是否蔡00告訴你 的?)我完全不知道己○○的案子偵辦情形,那些都是我亂 掰的」、「(問:你說八十萬元會叫蔡00下班後來拿,是 否就是要交給蔡00的賄款?)那都是我跟己○○亂掰的」 、「(問:你還要己○○於禮拜五前再準備八十萬元,你要 拿到臺北交給誰?)我只是隨口掰的,當天談話有關吳0五 十萬,陸00三十萬元等話,都是我隨口亂掰的」、「(問 :你說是請後來這一波的事,是拜託吳00和吳0的,是處 理何事?)吳00和吳0是我亂掰的,我目的是讓己○○知 道他的案子已經到了上面」、「(問:你要己○○拿一些錢 出來處理這些媒角,進去後安排從典獄長這邊,副典獄長、 秘書、教育科長整個人家都會安排好,時間一到人家馬上幫 你報,是處理何事,你可以安排什麼?)我是建議己○○可 以拿錢去打點監獄的官員,到時候人家就會幫他安排假釋的 事,我並沒有說要透過我安排」、「(問;你表示昨天我有 聽蔡00講,每次選舉前都有一次掃黑,你這一件如果跟這 一次結合,你是如何聽蔡00講,講的內容是什麼?)事實 上,蔡00並沒有告訴我有關選舉前都有一次掃黑的事,是 我亂掰來騙己○○的」、「(問:你要己○○五天內再籌措 後謝,後謝的部分你有跟吳00講過了嗎?)我講這些也都 是亂掰的,我提到吳00等人的名義,都是用來騙己○○的 」、「(問:一百七十萬元活動費,你有無幫己○○送給陸 00、蔡00、陳00及楊00?)沒有」、「(問:該筆 一百七十萬元目前流向為何?)因我在94年4月間左右亟需 週轉軋票及繳付刷卡費用、貸款利息,因此先把錢挪用了, 只是我沒有把這個事實告訴己○○」、「(問:你表示昨天 吃飯算你的,我請他們的,我這是實報實銷,是否你請蔡0
0等人吃飯的花費,都可以向金富報銷?)己○○為了結交 調查站的朋友,希望我幫他做關係,他曾告訴我,如果我有 宴請調查站的人,他願意幫我出費用,所以我才會跟他請款 」、「(問:你宴請調查站朋友餐會的場合,己○○是否有 到場致意?)我宴請調查站朋友時,因己○○有案在貴站偵 辦,他不方便出面,所以都沒有到場致意」、「(問:己○ ○說我們第一次是花一百七十萬,你說你後面這小楊,顯示 你默認你第一次有代己○○致送一百七十萬元給市調站人員 ,且強調包括楊00?)是的,己○○有拿一百七十萬元給 我,他以為我有送出去,我強調有包括小楊,是提醒己○○ 小楊的二十萬元不能算在送蔡00等人的費用裡面」、「( 問:己○○向你求情,因是同一案件,之前已送過一百七十 萬元,這次再送八十萬元,後謝就不要那麼多,你表示是二 人嘛,顯示你是以本站前後有二組人員在偵辦他的案子,而 須向己○○索取二次的活動費?)是的,我已向己○○拿的 一百七十萬元的活動費,要再次向己○○拿活動費,只好掰 說有二組人在辦他的案子,實際上我不知道貴站是哪些人在 偵辦己○○的案子」(參偵卷第188~193頁筆錄),於95年 1 月27日在本院供稱:「被告交付二百萬元,我叫他拿回去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幫己○○活動,另外一百七十萬元,我 也沒有去做,他要給市調站人員的八十萬元,他沒有拿給我 ,我也沒有去做」(參本院卷第13~15頁筆錄),95年7月 20 日本院續稱:「(問:你在招待法務部調查局的人餐宴 的時候,有沒有提到己○○,有沒有幫己○○建立人脈?) 均沒有」(參本院卷第184頁筆錄)。茲被告以前述方法先 向己○○收取二百萬元,再退三十萬元,並邀宴某些司法人 員由己○○付帳,嗣又收取八十九萬元,還交代己○○於10 月14日再交付後謝八十萬元,然事實上並無意依約定替己○ ○辦事,二百萬元部分未主動退還,待己○○索還三十萬元 後,剩下之一百七十萬元,也遲至95年2月21日才和解交還 (此部分只有被告提出之和解書可證,尚未得到己○○之證 實),其不法所有之意圖已甚為灼然。此外,本件復有查獲 之八十九萬元可憑,而該八十九萬元中十萬元部分有六捆, 二十萬元部分一捆,九萬元部份一捆,與前揭監聽錄音譯文 中己○○所言相符(參偵卷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六、綜上所查,本院認被告前揭所辯僅係卸責之詞,證人丙○○ 、戊○○所言亦顯是迴護之舉,均不足採信。被告涉嫌詐欺 取財部分,事證已臻明確,犯行已堪認定。(以上以00代 表之司法人員名字均詳卷)。
七、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又①被告就背信罪部分與丁○○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②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 布,並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連續犯 規定已於修正中被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 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新舊 法比較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舊法論以連 續犯。被告多次背信行為及多次詐欺取財行為,各時間緊接 ,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為之,各應依連續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③修正 前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 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 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舊法定應執行之刑。被告所犯連 續背信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 分論併罰。④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42條 背信罪,法定刑得科或併一千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後刑法施 行法增訂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 ,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7日刑 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72 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 提高為三倍。」,及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 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 定觀之,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 同法第三342條背信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均最高為新臺幣三 萬元,最低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 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之提高倍數十倍及 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一元計算,則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42條背信罪所得科 處之罰金均最高為銀元一萬元,最低額為銀元十元,若換算 為新臺幣,最高額與新法同為新臺幣三萬元,最低額則僅為 新臺幣三十元。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應以修正 前之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爰審酌被告就 背信罪部分坦認所為,所調用之款項已全部補回所生危害非 鉅,惟挪用時間不短,金額非微,情節不輕,就詐欺取財部 分飾詞卸責,態度不良,毫無悔意,利用他人官司之愁苦藉
機騙錢惡性匪淺,且多數司法人員案牘勞形,為伸張司法正 義不遺餘力,長年以來司法之正面形象建立不易,被告竟為 一己之私不惜以破壞司法名譽之方式圖謀金錢,其行為損害 司法信譽至深且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本院認前揭所科刑罰,已足收懲儆之 效,蒞庭公訴人就詐欺取財部分,請求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 年六月,起訴書記載應定執行刑為五年十月,均嫌過重,均 不足憑採,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 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李秋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第1項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