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95年度,14號
TCDM,95,中簡附民,14,200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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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五年度中簡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倉暉鐵工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坤煌
上列被告等因甲○○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八六七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
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鄧敏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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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倉暉鐵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