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五年度中簡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倉暉鐵工廠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坤煌
上列被告等因甲○○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五年度中簡字第八六七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
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鄧敏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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