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566號
TYDV,95,除,566,200607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除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北戶實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八
法定代理人?甲○○?住桃園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因遺失北戶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以花蓮中小企業銀 行桃園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5年6月5日、面額新台幣 15,300元、第AJ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5 年度催字第64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本院95年催字第641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4 個月,而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台灣新生報 ,登載日期為95年6 月23日,至95年10月23日始屆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是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聲請人所 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1/1頁


參考資料
北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