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辛○○
庚○○
丁○○
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1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204號12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富翔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
兼上列1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206號12樓
一、上列上訴人等與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5年重訴字第
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新台幣(下同)9,706,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5,69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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