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7號
TYDV,95,重訴,7,2006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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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辛○○
      庚○○
      丁○○
      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1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204號12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富翔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龜
兼上列1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206號12樓
一、上列上訴人等與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5年重訴字第
  7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新台幣(下同)9,706,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5,69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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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翔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恒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