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201號
TYDV,95,補,201,200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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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
為新臺幣(下同)434 萬4,4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4,06
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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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