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9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明俊律師
邱清銜律師
上列一人之
複 代理人 羅綮翊 住桃園縣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叁萬零貳佰貳拾
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