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六號六
相 對 人 乙○○
三弄二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一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 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堂書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因其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 ,並已聲請拋棄繼承,而聲請人欲瞭解案件內容,故聲請閱 覽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一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等語, 並提出申請書影本一份、借款明細表一份、戶籍謄本一份為 證。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一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資 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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