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3016號債 權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首驊工程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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